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开展2018年度第二阶段建筑施工现场标准化管理情况检查的通知
吉建质〔2018〕19号
各市(州)建委(住房城乡建设局),长白山管委会住房城乡建设局,各县(市)住房城乡建设局:
为进一步贯彻《中共吉林省委、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质量提升行动的实施意见(2018年7月5日)》(吉发〔2018〕18号)《中共吉林省委、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安全生产治理年”的实施意见(2018年5月2日)》(吉发〔2018〕12号)及深入贯彻省安委会2018年第三次全体(扩大)会议精神,依据《吉林省房屋建筑工程施工标准化管理办法》(吉建质〔2018〕8号)《市政工程施工标准化管理办法的通知(试行)》(吉建质〔2018〕13号)(以下简称《标准化管理办法》)等文件要求,建立企业和工程项目自我约束、自我完善、持续改进的质量安全管理工作机制,进一步提升工程质量安全水平,全面落实工程参建各方主体质量安全责任,强化项目管理,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结合第一阶段检查工作经验,我厅决定开展2018年度第二阶段建筑施工现场标准化管理情况专项检查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检查范围
全省范围内经市级建设主管部门核定的取得市级标准化工地的在建、即将竣工(或已竣工)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
二、检查时间
2018年10月15日开始。
三、检查主要内容
(一)各地部署开展工程质量安全提升行动、建筑施工安全专项治理行动情况,贯彻省厅关于工程质量安全一系列部署要求落实情况。
(二)项目参建各方责任主体履行工程质量安全管理职责,特别是建设单位落实质量安全首要责任情况、企业对项目的检查情况以及项目关键岗位人员在岗履职情况。
(三)受检项目工程实体质量安全管理情况,重点检查受检工程项目质量安全管理、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实体质量、模板支架、外脚手架和起重机械等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设备智能识别开机、现场项目管理、文明施工等情况。
(四)对于申报创建省级标准化示范项目进行现场核查,重点对照《标准化管理办法》项目考评一票否决项要求进行检查。
四、方法步骤
(一)项目确定。企业提出申请,经市(州)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组织初评,取得市级示范工地称号;对达到省级示范工地标准的项目,申报省级示范工地的工程项目。
(二)现场检查。组织对申报项目的施工现场情况进行实地核查。
五、检查方式
省厅建管处、安全处、质监站按照各自工作职责,采取双随机的模式进行分组检查。具体检查时间及检查组人员由各部门进行通知各受检地区。
六、检查结果运用
本次检查情况纳入2018年度住房城乡建设系统效能目标考核,工程项目检查的结果将作为2018年度省级标准化考核的依据。并在全省范围内通报。
七、有关事项
(一)请各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按照通知内容要求提供书面汇报材料,并收集相关文件和资料,以备检查。
(二)受检工程不得停工待检,应按正常组织施工。各受检地区要组织市本级或县(市、区)监督机构监督人员配合检查组做好实测实量、回弹检测等工作,通知受检项目建设、施工、监理、检测单位的负责人到场,准备随机抽查项目清单。
(三)对《标准化管理办法》落实不力的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将进行通报批评;对存在质量安全隐患的项目,要求限期整改;在检查过程中发现的违反强制性标准的,不按设计施工的,降低工程质量安全标准的建设、施工、监理企业及检测机构将依法依规进行处罚,记入企业诚信档案。同时取消该工程项目申报省级施工现场标准化资格。
(四)检查严格执行中央八项规定和省委省政府有关文件要求,减少陪同人员,安排从简。
(五)请各市(州)、省直管县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指定1名同志作为联络员,并将联络员姓名、手机号码于10月10日前书面报送省质监站(传真:0431-82752580,邮箱:[email protected])。
(六)请各市(州)、省直管县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于10月12日前,将《省级建筑工程施工标准化管理示范工地申报表》、《2018年省级标准化管理示范工地推荐名单》(见附件)报送省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站。申报企业和各地主管部门逐项填写的《考评表》(吉建质〔2018〕8号)(吉建质〔2018〕13号)附件)由各市(州)、省直管县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统一存档备查。
附件:1.省级建筑工程施工标准化管理示范工地申报表
2.2018年度第二阶段省级标准化管理示范工地推荐名单
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8年10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