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边州制定《延边州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职责规定(试行)》

09.05.2017  11:11

  为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进一步落实地方党委、政府及相关部门环境保护责任,按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权责一致、齐抓共管”的原则,根据《中共吉林省委办公厅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吉林省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职责规定(试行)>的通知》(吉办发〔2016〕57号),延边州起草了《延边州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职责规定(试行)》(以下简称《规定》)。

     《规定》共有八章57条,主要明确了州及县(市)党委、政府,法院和检察院以及各相关部门生态环境保护职责和责任。明确了党委、政府,法院和检察院及其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是本行政区域、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分管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领导班子成员负直接领导责任;其他相关负责人对分管工作范围内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负直接责任。州及县(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规定》明确了州及县(市)党委、政府的生态环境保护职责与责任,涉及到党委政府和法院检察院等43个部门,分工明确,内容详实,有利于防止部门间产生分工不明,责任不清的现象,将有效推动构建党委、政府统领全局,有关部门各司其职,全社会齐抓共管的大环保新格局。《规定》提出对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工作成绩突出的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分管领导干部,要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奖励;对未能履行本《规定》所列职责和责任的,要求按《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办法(试行)》(中办发〔2015〕45号)、《吉林省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实施细则(试行)》(吉办发〔2016〕44号)进行责任追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