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延吉市民宗局局长全光日 一审获刑4年

08.04.2015  11:55

原标题:原延吉市民宗局局长全光日 犯三项罪名一审获刑4年

新闻回放:2014年11月25日,延吉市纪委在延吉市法院召开公开审理典型腐败案件警示教育大会,原延吉市民宗局局长全光日涉嫌贪污、受贿、玩忽职守三项罪名受审。同台受审的还有另外涉嫌诈骗少数民族发展资金合计214万元的4名被告人。延吉市各单位一把手共123名干部到庭旁听。

近日,延吉市法院对原延吉市民宗局局长全光日腐败案做出一审判决,被告人全光日犯贪污、受贿、玩忽职守三项罪名,数罪并罚,被判有期徒刑四年。同案的另外4名被告人也因犯诈骗罪被判处相应刑罚。

全光日今年51岁,原任延吉市民宗局局长,案发前刚调任延吉市城镇化工委办公室主任半年。2014年4月,延吉市纪委根据群众举报,对延吉市小营镇光进村经营水泵房的郑某某虚报项目骗取国家少数民族发展资金一案进行调查。由于该项资金由延吉市民宗局负责审批,2014年5月,延吉市纪委组成联合专案组,对延吉市民宗局2009年以来申报的少数民族发展资金项目进行全面调查。由此,一个由延吉市民宗局干部勾结村干部及社会人员虚构事实套取、诈骗少数民族发展资金系列案件浮出水面。

经延吉市检察院依法查明,2012年至2013年间,时任延吉市民宗局局长的全光日以拜访领导为由,分三次支取单位账外资金10万元,将其中的6.37万元占为己有。2011年至2013年,时任延吉市民宗局局长的全光日利用审批少数民族发展资金项目的职务之便,为延吉市依兰镇春兴村、小营镇小营村提供帮助,先后收受春兴村书记申某和小营村村主任朴某给予的人民币2万元。2014年春节,全光日收受春兴村书记申某及某公司董事长黄某所送的感谢费5000元和茅台酒两瓶。

2011年至2013年5月,全光日在审批少数民族发展资金项目过程中,指示时任该局副局长王某、该局经济科科长、办公室主任姜某(均另案处理)单独或一同对延吉市小营镇光进村饮水项目、朝阳川镇八道村养猪生产项目、依兰镇兴农村林下土鸡养殖项目、朝阳川镇龙盛村黑笨猪养殖项目、三道镇五道村食用菌产业项目、小营镇光明村黑山木耳食用菌生产项目进行考察后,不认真履行职责,为上述项目申报少数民族发展资金分别为19万元、23万元、47万元、60万元、20万元、45万元,致使被告人郑某某、赫某某、刘某某、杨某某等人通过以上项目骗取国家少数民族发展资金合计214万元(案发后,侦查机关已追回171万元)。

延吉市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全光日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套取公共财物;收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在审批少数民族发展资金项目过程中不认真履行职责,致使国家造成重大损失,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分别构成贪污罪、受贿罪、玩忽职守罪。被告人郑某某、杨某某、赫某某以隐瞒真相,伪造立项、申报材料的手段骗取国家少数民族发展资金,数额巨大;被告人刘某某以隐瞒真相,伪造立项、申报材料的手段骗取国家少数民族发展资金,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

法院依法做出一审判决:被告人全光日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犯受贿罪,免予刑事处罚,犯玩忽职守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被告人郑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1万元;被告人杨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缓刑三年,并处罚金2万元;被告人赫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3万元;被告人刘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4万元。(记者 周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