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吉市政工程管理有限公司原老总挪用公款获刑

16.01.2015  10:59

  近日,延吉市市政工程管理有限公司职工代表将写有“维护正义 一身正气”和“公正廉明 勤政为民”的两面锦旗送到了延吉市检察院,表达了他们对检察机关依法查处其所在公司领导金某某挪用资金一案。

 

  经查,2002年末,原延吉市市政工程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金某某,利用职务之便,将延吉市某房地产公司支付给市政公司的住房(价值30.1余万元)未入账户,归个人使用;2007年8月,金某某再次利用职务之便将女儿和儿子的档案调入市政公司,市政公司于2007年9月至2013年4月为他们二人支付养老保险金和医疗保险金17.4余万元。

 

  2008年7月,金某某为成立延边海兰湖风景有限公司,在没有500万元的现金存入公司的情况下进行验资,通过他人开具了虚假的500万元现金缴款单,用虚假的现金缴款单办理了公司在工商部门注册;2006年9月至2010年间,金某某多次将单位资金80余万元挪归个人使用,均超过3个月未还。

 

  据办案人员介绍,金某某在延吉市市政工程管理有限公司内部财会等部门均安排了自己的亲信人员,成立延边海兰湖风景有限公司后,经常挪用市政公司款项搞经营。金某某在职期间,公司员工工资很低,待遇很差,员工对其怨声载道。

 

  2013年7月,延吉市政法委、延吉市纪检委牵头成立“7.05”专案组,从政法委、纪检委、公安局、审计局和检察院等部门抽调人员,侦办金某某违法违纪案件。延吉市检察院党组书记、检察长金南浩得知此事后,在办案压力巨大、人手不足的情况下,抽调公诉一科科长、业务骨干朴明玉参加专案组,并为专案组提供专门的办案场所以及办案需要的其他财力、物力支持。

 

  作为金某某专案组成员中唯一的一名检察人员,在案件侦查过程中,朴明玉全程参与,严格把关证据,引导侦查取证,仅审查调取的记账凭证和账目就达860余册。在案件移送审查起诉后,金南浩检察长做出指示:“此案要速办、严办,还广大职工一个公道。”朴明玉作为案件承办人保质保量审结此案,并起诉至延吉市人民法院。

 

  在案件开庭结束后,旁听的市政公司职工纷纷上前与公诉人朴明玉握手表示感谢,并赠送了感谢信和感谢牌。2014年7月22日,延吉市人民法院做出一审判决,被告人金某某犯挪用资金罪、虚报注册资本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6个月。收到判决后,金某某不服提出上诉。2014年12月30日,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做出维持原判的裁定。

 

  当得知金某某终于受到法律的严惩,很多职工都拍手称快。  (记者/周和 编辑/李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