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水利厅关于印发2016年稽察工作要点的通知

03.05.2016  17:14

各市(州)、长白山管委会水利(水务)局,各县(市)水利(水产)局,厅直属单位:

2016年全省水利稽察工作按照“检查、反馈、整改、提高”的原则,结合全省水利工程实际和建设特点,采取多种工作方式,对我省部分在建水利工程开展稽察,为全省水利改革发展和水利建设顺利实施提供有力保障。

一、多措并举,积极开展项目稽察

(一)以点带面,做好重点稽察工作。

将重大水利工程建设纳入稽察重点,督促按期完成2016年度中央投资计划,对进度滞后的项目及时反馈意见并督促整改。此外,还要加大其他类项目重点稽察工作力度,计划抽选6个县(市)10个项目开展稽察,重点对城市防洪、中小河流、重要江河(支流)、大中型灌区节水改造等项目的工程前期、建设管理、计划管理、质量管理和资金使用管理等方面开展稽察。通过重点稽察和督查工作,进一步提高全省水利工程建设管理水平,推进项目建设,确保按时完成建设任务。

(二)全面推进,开展专项稽察工作。

将水土保持、在建农村水电、嫩江干流治理及2015年度省政府约谈项目等纳入专项稽察范围,共涉及全省24个市、县的28个项目。重点从资金管理与使用、工程质量与管理等方面入手及时发现和纠正存在的问题,掌握项目建设管理及进展情况,推动全省项目建设管理水平的提高。

(三)跟踪整改,组织开展稽察项目整改复查。

对2015年度省级稽察的桦甸市付家水库(小Ⅱ)除险加固工程、中小河流发别河桦甸市苏密沟乡段治理工程、嘎呀河干流治理(含布尔哈通河)防洪工程图们市曲水段右岸防洪堤治理工程、中小河流珲春市春化镇至东兴镇村段治理工程、通化市浑江干流五道江堤防工程、二道江区大罗圈河治理工程等6个项目稽察问题整改情况进行全面复查,督促项目法人等参建单位做好整改工作。

(四) 拓展工作范围,全面开展市(州)级稽察(督查)。

在开展省级稽察基础上,充分发挥市(州)级水利部门作用,全面开展市(州)级稽察或工作督查,由市(州)级水利部门组织所辖县(市、区)稽察和监督力量,加强对本辖区内水利建设工作的指导。

(五) 全力配合水利部稽察,推进我省水利建设工作。

配合水利部完成中型水库及江河治理项目、中小河流治理项目、枢纽及水源、大中型病险水闸(库)除险加固项目、节水供水重大水利工程项目等6批次稽察工作。重点对项目前期工作、计划分解下达、投资进度、质量安全、资金管理、廉政风险防控等方面开展稽察和督查。

通过水利部稽察(督查)、省级重点和专项稽察、市州级稽察(督查)三种工作方式,上下联动,形成合力,全力督促各地建设,推进全省水利建设工作。

二、完善工作制度,强化人员培训,为稽察工作有效开展提供保障

(一)进一步完善稽察问题处理处罚机制。

按照国家和省相关要求,对稽察发现的突出问题和整改不力的项目和地方,将建议有关部门和单位通过削减本项目或本地的年度投资计划、限制项目审批、对参建单位资质降等、列入不良信用记录等措施,加大处理处罚力度,促使参建各方规范建设行为,保证工程建设进度和质量。

(二) 进一步加大人员培训工作力度。

组织召开全省水利审计与稽察业务工作培训班暨座谈会,邀请水利部、省审计厅有关专家对全省各市、县建设管理人员开展业务知识培训;同时邀请水利部稽察专家对全省稽察从业人员进行稽察工作培训,不断提高稽察工作相关人员的业务水平和综合素质,促进稽察工作有效开展。

三、强化措施,保障稽察效果

(一) 加大对稽察发现突出问题的整改督办。

对2015年水利部、省水利厅稽察中发现突出问题的整改落实情况,全面开展复查。对存在的严重问题且整改落实不到位的单位,将依照《吉林省水利厅稽察项目违法违规问题处理办法(试行)》规定,对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进行相应处罚。同时对2016年度稽察项目整改落实情况做好跟踪,确保整改意见落到实处。

(二) 加大工作力度,明确监管重点。

通过稽察,推动重点工程建设顺利开展,工作中将把握重要环节,重点对项目建设进度、质量安全、资金管理进行稽察。同时,还要突出廉政风险防控方面的监督,通过深入细致的工作,把廉政风险降到最低。各地也要进一步加大工作力度,根据水利建设管理的要求,明确本地监管的重点项目,为水利建设顺利实施保驾护航。

(三)进一步加强协调配合。

通过与有关部门、厅机关相关处室和单位的协调配合,互动联动,共同督促整改落实,形成工作合力。加大对稽察和督查项目发现问题整改工作力度,提高稽察工作的总体效能。

                                                                      吉林省水利厅

                                                                      2016年3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