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2014年“暖房子”工程进行综合验收的通知
各市州人民政府,长白山管委会,梅河口市、公主岭市人民政府,各县(市)人民政府:
为全面考核各地2014年“暖房子”工程建设任务完成情况,完善国家和省级资金拨付依据,科学安排下一年度“暖房子”工程计划,并为迎接国家对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验收做好准备,根据省年度工作安排,省暖房办将组织省“暖房子”工程领导小组有关成员单位,对全省“暖房子”工程项目进行综合验收。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验收原则
(一)综合验收实行自下而上,分级负责的原则。由地方政府组织本地“暖房子”工程各项内容的验收工作,在各地自验收的基础上,省暖房办将根据情况对工程有关项目进行抽验,并出具综合验收报告。各地政府对工程项目自验收结果负责。
(二)供热企业参与热计量工程验收的原则。各地要组织供热企业对其供热区域内已实施的管网热平衡改造、热计量装置安装及运行情况进行验收,供热企业要在验收报告上签字和盖章,否则视为无效的自验收报告。
(三)同步实施的原则。既有居住建筑节能改造与分户热计量改造必须同步实施。未进行分户热计量改造的暂不予通过验收,未按要求完整安装热计量装置的不予通过验收。
二、验收时间
2014年11月20日—12月20日。
三、验收内容
(一)工程建设情况。热源能力建设、小锅炉房撤并改造(含热力站)、陈旧供热管网改造、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老旧小区环境综合整治、供热信息化监管平台建设。其中:热源能力建设不做考核项目,只做完成情况核实;
(二)资金筹集及使用情况。国家及省级资金使用情况、地方资金配套情况、优惠政策落实情况、其他资金投入情况;
(三)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基本建设程序履行情况;
(四)施工设计图纸及施工图审查情况;
(五)节能诊断报告、热工性能计算书、能效评估报告情况;
(六)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工程质量情况;
(七)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
(八)供热计量收费实施情况。
四、验收依据
(一)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财政部《北方采暖地区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项目验收办法》(建成﹝2008﹞211号);
(二)《北方采暖地区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项目验收办法》(建科﹝2009﹞261号);
(三)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既有居住建筑节能改造指南的通知》(建办科函﹝2012﹞75号);
(四)财政部《北方采暖区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奖励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建﹝2007﹞957号);
(五)《关于做好2014年“暖房子”工程有关工作的通知》(吉暖﹝2014﹞1号);
(六)《关于印发<吉林省“暖房子”工程建设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吉财建﹝2014﹞338号);
(七)《关于做好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项目验收工作的意见》(吉暖办﹝2011﹞27号);
(八)《关于印发<吉林省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项目验收办法>的通知》(吉建办﹝2011﹞37号);
(九)《吉林省暖房子工程技术导则》;
(十)《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供热计量改革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吉建发﹝2012﹞25号);
(十一)《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程》(GB50411-2007);
(十二)《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JGJ173-2009》;
(十三)《民用建筑外保温工程防火技术规程》(DB22/T496-2010)。
五、验收程序
(一)各地自验收完毕,于2014年11月19日前,向省暖房办提出综合验收申请。
(二)省综合验收组在计划的时间内,赴各地进行综合验收。综合验收组按下列流程进行验收:
1.审核自验收报告。
2.实地核实改造数量与完成质量。其中: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所有项目实行逐栋面积核实,抽验项目为30%。分散的单体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1][2][3]项全部改造的,抽验比例为100%。工程质量综合验收将依据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委托的检测机构抽验结论和当地质检结果进行综合评定。
3.查验所需相关资料。其中: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设计图纸、施工图审查在实体抽验项目中随机抽取,县级城市抽取10个项目,地级城市抽取20个项目。
4.现场填写整改意见书,下达建设部门。
(三)形成各地综合验收意见,下达当地政府,抄送建设主管部门。
(四)形成全省综合验收情况报告,报省政府。
六、查验的材料
(一)自验收报告
1.自验收情况报告;
2.“暖房子”工程自我验收综合情况表(附件8,加盖验收单位公章)。
(二)工程建设材料
1 .供热能力建设
①供热能力建设情况一览表(附件1);
②证明材料及工程建设影像资料(刻录成光盘)。
2 .小锅炉房撤并改造(含热力站)
①小锅炉房撤并改造情况一览表(附件2);
②当地供热主管部门建设出具的撤并改造证明材料(下达的计划、验收资料等);
③撤并改造前后的照片或录像(刻录成光盘)。
3 .陈旧供热管网改造
①供热管网改造明细表和汇总表(附件3、附件4);
②改造证明材料(建设主管等部门的相关证明或施工单位建设记录等及改造影像资料(刻录成光盘)。
4 .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
①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项目完成情况明细表(附件5);
②招投标等档案资料,设计图纸(审图)、施工图纸,招标公告、中标通知书,设计、施工、监理、安全合同,从业单位资质证明材料;质量监督手续、施工许可证;
③改造前建筑节能诊断(或热工性能计算书)、分项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报告、外保温工程防火设计资料及隐蔽工程施工验收记录等有关附件;
④改造项目的实体检测报告(检测单位);
⑤未经省财政厅和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核查的项目,需要提供项目的建筑面积及竣工时间证明材料;
⑥改造项目财务决算文件(当地财政部门或其委托单位审核后材料);
⑦改造项目所选用的材料、产品、设备等的省级节能技术(产品)认定证书、合格证;节能材料、构配件、设备进场记录、见证取样记录;
⑧工程竣工验收报告(施工单位)、工程质量评估报告(监理单位)、建筑工程质量监督报告(质监部门);
⑨质量问题处理情况记录(施工单位);
⑩工程建设影像材料(图片为改造前后对比图,刻录成光盘)。
5 .老旧小区环境综合整治
①老旧小区环境综合整治情况一览表(附件6);
②当地主管部门验收材料。
6 .供热计量实施
①供热计量收费政策文件;
②热计量运行数据记录(查看电子数据平台);
③进行热计量收费小区的收费记录;
④热计量产品生产厂家或销售单位与供热企业签订的售后服务协议;
⑤供热企业出具的接收热计量装置证明和可实行热计量证明。
(三)资金筹集及使用
1.2014年“暖房子”工程资金使用情况表(附件7);
2.省财政下达资金的计划;建设单位收到当地财政拨付建设款的证明(账页打印件加盖公章);
3.当地政府主管部门出具的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证明。
七、有关要求
(一)提前做好组织安排工作
2014年11月19日前必须完成本地的自验收工作,向省暖房办提交综合验收申请。提前通知验收涉及的建设、施工、监理、质监等部门,做好人员及有关材料安排,现场验收时,应有相关人员在场,并能说明有关情况。
(二)认真组织工程建设资料
1.提交表格。要按照省暖房办制定的表格(附件1—附件8)提前做好填写工作,以便省综合验收组现场核实。
2.提供自验收材料。当地自验收报告、自我验收情况表(附件8)。
3.准备建设、施工、监理、质监、检测等相关部门材料。
(三)做好有关资料留存工作
自验收材料及省里验收所要求材料(含光盘)由当地留存备案,以备国家验收。
(四)做好整改工作
对验收中存在的问题,省综合验收组将下达整改意见,限期整改。当地整改完毕后,由当地政府组织自验收。合格后向省暖房办提交整改报告,省暖房办对整改情况进行复核。
验收分组及赴各地验收时间另行通知。
省暖房办联系人:绳维纤,电话:0431—82752501。
特此通知。
附件:1.2014年供热能力建设情况一览表
2.2014年小锅炉房撤并改造情况一览表
3.2014年供热管网改造汇总表
4.2014年供热管网改造明细表
5.2014年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项目完成情况明细表
6.2014年老旧小区环境综合整治情况一览表
7.2014年“暖房子”工程资金情况表
8.2014年“暖房子”工程自我验收评价表
吉林省暖房子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
2014年11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