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于特殊原因,原本应在2014年度取得的发票指导2015年3月才在财务上报销。请问,2015年4月在进行2014年所得税汇算清缴时能否进行税前列支?

29.04.2015  12:51

 

答: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条规定:“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以权责发生制为原则,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论款项是否收付,均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即使款项已经在当期收付,均不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本条例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4号)第六条规定:“企业当年度实际发生的相关成本、费用,由于各种原因未能及时取得该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企业在预缴季度所得税时,可暂按账面发生金额进行核算;但在汇算清缴时,应补充提供该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  ” 因此,根据上述规定,企业汇算清缴期间如取得合法有效凭证的费用可以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