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开展2018年建筑施工现场标准化管理情况检查的通知

28.07.2018  02:00

 

吉建质〔2018〕15号

各市(州)建委(住房城乡建设局),长白山管委会住房城乡建设局,各县(市)住房城乡建设局:

为贯彻《中共吉林省委、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质量提升行动的实施意见(2018年7月5日)》(吉发〔2018〕18号)《中共吉林省委、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安全生产治理年”的实施意见(2018年5月2日)》(吉发〔2018〕12号)及深入贯彻省安委会2018年第三次全体(扩大)会议精神,依据《吉林省房屋建筑工程施工标准化管理办法》(吉建质〔2018〕8号)《市政工程施工标准化管理办法的通知(试行)》(吉建质〔2018〕13号)(以下简称《标准化管理办法》)等文件要求,进一步提升工程质量安全水平,全面落实工程参建各方主体质量安全责任,强化项目管理,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我厅决定开展2018年建筑施工现场标准化管理情况专项检查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检查范围

全省范围内经市级建设主管部门核定的取得市级标准化工地的在建、即将竣工(或已竣工)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

二、检查时间

2018年8月1日开始。

三、方法步骤

(一)项目确定。企业提出申请,经市(州)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组织初评,取得市级示范工地称号;对达到省级示范工地标准的项目,申报省级示范工地的工程项目。

(二)现场检查。各地贯彻落实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标准化管理办法》的情况及组织对申报项目的施工现场情况进行实地检查。

四、检查方式

省厅建管处、安全处、质监站按照各自工作职责,采取双随

机的模式进行分组检查。具体检查时间及检查组人员由各部门进行通知各受检地区。

五、检查结果运用

本次检查情况纳入2018年度住房城乡建设系统效能目标考核,工程项目检查的结果将作为2018年度省级标准化考核的依据。并在全省范围内通报。对《标准化管理办法》落实不力的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将进行通报批评;对存在质量安全隐患的项目,要求限期整改;在检查过程中发现的违反强制性标准的,不按设计施工的,降低工程质量安全标准的建设、施工、监理企业及检测机构将依法依规进行处罚,记入企业诚信档案。

六、相关要求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

施工标准化是一项基础性、长期性工作,对夯实企业质量安全工作基础、落实企业质量安全主体责任、促进地区和工程项目质量安全管理水平提高起着重要作用。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加强组织领导,督促参建各方落实主体责任,扎实推进工程施工标准化工作。全省建筑企业中形成重视施工标准化、践行施工标准化的常态。

(二)强化措施,有序推进。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工作方案和实施办法,明确目标任务、工作内容、进度安排、具体措施及检查督办要求等,确保工作有序有效开展。

(三)加强指导,营造氛围。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加强施工标准化工作的监督检查,促进企业形成制度不断完善、工作不断细化、程序不断优化的持续改进机制。充分利用新闻报道、现场观摩、专题培训等形式,积极宣传施工标准化的重要意义,营造推进施工标准化工作的社会氛围。

(四)注重统筹,务求实效。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将质量管理标准化工作与工程质量常见问题治理结合、与安全生产标准化结合、与项目管理、文明施工相结合,及时总结推广成熟经验做法,推进施工标准化工作广泛深入、扎实有效开展,实现工程质量安全整体水平不断提升。

请各市(州)、省直管县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于7月31日前,将《省级标准化管理示范工地申请审查表》、《2018年省级标准化管理示范工地推荐名单》(见附件)报送省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站。申报企业和各地主管部门逐项填写的《考评表》((吉建质〔2018〕8号)(吉建质〔2018〕13号)附件)由各市(州)、省直管县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统一存档备查。

联 系 人:郭  剑

联系电话:0431—82752580(传真)

邮      箱:[email protected] 

 

附件:2018年省级标准化管理示范工地推荐名单

 

 

 

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8年7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