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开展2016年度省级可再生能源示范项目验收的通知
吉建科〔2017〕6号
白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珲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永吉县、洮南市、大安市、敦化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各有关单位:
为推进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确保省级可再生能源示范项目达到标准要求,提高奖补资金的使用效率, 按照《吉林省建筑节能奖补资金管理办法》(吉建财〔2016〕502号)规定,经研究,定于2017年3月20日—4月10日,省住建厅、财政厅组织专家对2016年度省级可再生能源示范项目进行专项验收。具体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对示范项目验收工作的认识
可再生能源示范项目专项验收,是确保示范成效的重要措施。各地住建、财政部门要高度重视专项验收工作,加强对示范项目的跟踪管理,认真组织本地区示范项目做好验收准备工作。各示范项目建设单位要抓紧组织整理验收材料,确保要求时限前完成相关工作。对于未通过专项验收的示范项目,将取消示范资格,收回已拨付的奖补资金。
二、验收条件和要求
(一)验收条件。
1.示范项目应完成相应建设内容,建设程序文件齐全完整,且工程质量验收合格;
2.示范项目热泵机组应在2016-2017年采暖期投入使用,并通过能效测评,安装能耗数据监测装置,相关数据可以上传至省级平台。
(二)验收材料。
申请专项验收的建设单位应提供以下材料:
1.《吉林省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示范项目验收报告》一式三份;
2.该示范项目的《测评报告》,其中包括《形式检查报告》、《性能检测报告》、《能效评估报告》;
3.项目施工图设计文件及审查报告;
4.招标采购文件;
5.分项工程监理、验收资料;
6.施工验收记录复印件;
7.试运行调试记录;
8.供热运行记录;
9.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的管理制度、操作规程等;
10.相关设备检测报告;
11.相关从业单位资质、节能产品认定证书;
12.设计、监理、施工等有关合同;
13.财政补助资金使用明细及相关凭证、票据;
14.浅层地热能勘察报告;
15.其他应提供的验收资料。
验收材料第2—15项应装订成册,一式五份。
(三)其他。
各地建设主管部门应组织示范项目于2017年3月15前提出验收申请,并将验收材料(二份)报至建筑节能科技处。专项验收工作将于3月中旬开始,具体时间另行通知。
三、联系方式
王 雷 0431-82752489(传真)
附件:吉林省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示范项目验收报告
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7年3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