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某市民没签劳动合同 无故被解除劳动关系

28.09.2016  16:23

  长春市民赵志刚(化名)感觉很憋屈,自2007年起在某大学食堂整整工作7年,用人单位竟然没和他签劳动合同。这还不算,在2014年10月,还被校方无故辞退。一气之下,他向劳动仲裁部门提出仲裁申请,后又向高新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近日,高新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该大学向赵志刚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期间产生的双倍工资以及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赔偿金。

   在学校工作7年

  未缴社会保险无故被辞退

  2007年10月17日,赵志刚入职某大学,在食堂当工人,一年多之后升任食堂班长。2009年2月25日,双方签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合同期从2009年2月25日起至2011年12月31日。此后,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2014年10月24日,赵志刚被校方辞退。在他工作期间,该大学一直未给赵志刚办理社会保险,也未缴纳社会保险费用。

  2014年11月,赵志刚向吉林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劳动争议仲裁申请,包含四项请求:一是要求依法确认双方已解除劳动关系;二是要求校方缴纳整个工作期间的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三是要求校方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11160元;四是要求校方支付经济补偿金42285.04元。仲裁委员会以申请人的仲裁请求不属于劳动人事争议处理范围为由做出不予受理通知书。2014年11月12日,赵志刚在高新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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