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市依法打击不参保、不缴费等违法行为
为了进一步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切实维护用工人员的合法权益,确保社会保险基金的安全完整,年初以来,在吉林市市政府主要领导的高度重视和全力支持下,市社保局再出重拳,联合全市多个部门,通过开展全市范围内“基金征缴与扩面工作专项活动”(简称“专项活动”),坚决抵制、打击、惩治用人单位不参保、不缴费等违法行为。
“专项活动”中,市社保局将联合市委宣传部、市政府法制办、市工信局、市财政局、各级人社局、市审计局、市工商局、市民政局、市公安局、市税务局、各区政府、街道(社区)等部门,建立起部门联动的长效机制,发挥部门联查联办的职能作用,将以全市范围内应参保未参保的各类企业(含自收自支事业单位)、未全员参保的用人单位、有雇工的个体经营者、欠缴养老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的参保单位以及已参保但少报、漏报、瞒报缴费基数的单位等五类违法单位为突破口,将宣传、清查、规范、追缴、处罚一并实施,究查到底,全面推进“应保尽保、应收尽收”。
“专项活动”联查联动措施
市社保局负责“专项活动”的人员培训和政策宣传的指导工作,并提供便捷高效的经办服务;各征缴分局负责与各区人社局建立部门信息共享与联动合作机制。
各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组织辖区内街道(社区)工作人员开展政策宣传、参保资源的清查等相关工作。
市法制办研究出台地方性的社会保险行政法规,协调、督促有关部门依法行政,为社会保险扩面征缴工作提供有力的法律支持。
各级人社局将用人单位劳动合同签订情况提供给市社保局,并对逾期未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及未及时缴费的单位做出行政处罚,情况严重的依法做出划拨社会保险费的行政决定。
市中级人民法院根据市社保局的申请,对未足额缴纳保费且未提供担保的参保单位财产进行扣押、查封、拍卖,以拍卖所得抵缴保费。
市审计局在对用人单位进行财务收支和经济责任审计时,将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情况作为重要内容进行审计,并督促其足额缴费。
市工商局、市民政局为市社保局提供用人单位的成立、终止情况及个体工商户的相关信息,督促其依法参保缴费。
市公安局为市社保局提供办理暂住证、死亡、户口登记、迁移及注销人员相关信息。
税务部门对纳税人已提取尚未缴纳的社会保险费不得税前扣除。
用人单位应依法参保缴费
目前,市社保局已按全市“专项活动”的部署,启动联查联办机制,集中精力向用人单位广泛宣传政策法规,规范用人单位参保缴费行为。各单位需做到:
一是及时参保登记:全市各类用人单位应当自成立之日起30日内,持工商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法人身份证、劳动合同、用工备案名册、用工人员身份证原件及复件印至市社保局各区征缴分局(市社保局6楼)提出参保申请,办理社会保险参保登记手续。
二是按时足额缴费:参保单位需于每月1日~12日申报期内至市社保局申报管理处办理申报手续,及时办理本单位增、减员业务,并于申报当月足额缴纳养老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在全市在岗职工社会平均工资公布前,各单位应按上年12月份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应缴额的110%预缴当年保费。
违法单位依法处罚并曝光
按《社会保险法》第六十三条、八十六条规定,对未参保、未全员参保、未以单位形式为职工参保的各类企业、少报缴费基数的企业经催告后仍未按规定时限参保缴费的进行媒体曝光,移交市人社局依法惩处,情节严重的追究单位负责人的法律责任。
可见,对于未及时参保或未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用人单位,在社保局责令限期改正后仍未参保或缴费的,将同时面临四种处罚:一是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二是通过新闻媒体进行曝光;三是对其处以应缴社会保险费金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四是依法向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查询其存款账户,由有关行政部门做出划拨社会保险费的决定。
缴费记录纳入
企业信用联合奖惩体系
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吉林省企业信用联合奖惩实施办法的通知》(吉政办发[2015]10号)精神,自2015年起,用人单位参保缴费记录将纳入企业信用联合奖惩体系,实时记载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的信用记录和信用状况。对于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被责令改正或受到行政处罚的记录、拖欠社会保险费的记录等视为不良行为信息记录。建立失信企业“黑名单”,对信用不良企业采取取消政策优惠、不列入各类免审事项,在财政预算和扶持性资金安排方面,企业发行债券、资产重组等方面予以限制,在一定期限内禁止参与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等惩戒性措施。
依法参保,足额缴费,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各单位不要轻率地触碰这一法律底线,以免影响到企业正常经营和发展,甚至遭受到法律制裁。广大用工人员也应积极响应,充分认识到社会保险是关乎自己一生的重大问题,要勇敢地拿起法律武器,维护个人权益。
用人单位参保登记咨询电话:
昌邑分局65070051,船营分局65070059,龙潭分局65070061,丰满分局65070030。
参保单位欠费补缴咨询电话:650700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