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行储户千万存款失踪案6年无果 银行推掉责任
银行存款失踪案近期频频见诸报端网络,成为热门话题,有媒体统计,2014年以来,浙江、河南、湖南、四川等地发生多起存款丢失案件,涉及数十位个人储户及多家企业。其中,杭州市联合银行“42名储户9505万元存款失踪”一案,最为媒体关注。
然而,相比于“杭州银行案”的快速处理,2008年6月发生在江苏扬中工行的千万元存款丢失案依然前景莫测。同样是内外勾结,手法如出一辙,银行把责任推得干干净净,储户追偿的道路异常艰难,在诉中国工商银行扬中市支行两审均败诉后,储户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2014年12月下旬,他们拿到了最高院指令再审的裁定书。
2012年9月19日,《法治周末》曾以《工行千万存款失踪谜局》为题对此案作过报道。
高息存款 馅饼变陷阱
案情要从6年半前讲起。
“扬中市工商银行要拉存款1000万元,在保证基准利率的前提下,另外按月息二分加付利息。”2008年4月的一天,在浙江台州市某银行工作的石丽对郑云素传递了一条诱人的信息。
郑云素是台州温岭人,有这等好事,她不忘好友张菊花。2008年6月1日,两人乘石丽的车来到人地两疏的江苏扬中市,同行的还有一辆汽车。经石丽介绍,是台州籍人陈红及其儿子王程,以及一个叫张慧晶的中年妇女。
第二天上午9时,石、郑、张和陈红母子来到工商银行扬中市支行二楼办公区,在一间办公室,石丽介绍一位40多岁的男人,说这是何卫华何行长,又对“何行长”说,两个存款的人来了。
“何行长“站起来说:“谢谢你们对我行的支持,你们辛苦了。”
何卫华把二人带到营业厅一个窗口办手续,出于对国有银行的信任,她们按照柜员洪伯章的要求,在多份资料上签了字。
办完开户手续,郑、张分别打电话给家人,郑云素的账户转入100万元,张菊花的账户则分4次转进900万元。
“享受高息的活期存款半年内不能支取。”王程以提防郑云素、张菊花提前支取为由,又把二人带到何卫华办公室外,收走她们的灵通卡,并交给郑、张每人一份加盖银行业务公章和何卫华签名的灵通卡保管单和承诺函。
承诺函上写着:“保证存款安全,在约定期限到期日凭存折或保管单支取现金,如若违反以上条款,银行将承担一切经济责任”。
拿着活期存款折、银行的保管单和承诺函,张菊花和郑云素放心地回到台州,此后5个月,她们每月收到石丽转来的利息20万元,但到第6个月时,石丽只给了12.5万元。
2008年12月初,郑云素与张菊花到扬中工行提取存款,她们找到何卫华,何面露难色:“目前银行资金比较紧张,再续存半年吧,先给你们打两个月的利息。”两人觉得未尝不可,在接到37万元利息后返回温岭。
2009年2月后,郑云素、张菊花再也没有收到扬中工行的分文利息,两人赶往扬中市,经查询,两个账户的余额均为0元。
郑云素找到石丽,石丽说她与何卫华也不熟悉,是陈红介绍认识的,“你手里有银行的存折和承诺函,直接找扬中工行交涉吧。”石丽说。
郑云素感觉女人出面不方便,两人商定,由郑的哥哥郑小平全权代表她们追要存款,从此,郑小平便与工行和法院结下“不解之缘”。
“我去扬中工行多次,办公区根本进不去,只能电话与何卫华联系,紧盯了3个月,才在辽宁抚顺见到何卫华。”郑小平说,何卫华终于吐露实情,说钱是他“用U盾通过网上银行转走的,借出去收不回来了”。而他的身份也不是行长,是扬中工行营业部主任,“因工作调动已经离开工行了”。
U盾之谜
张菊花告诉记者,她们办手续时,密码都留得相当简单,郑云素的是8个8,张菊花所留密码为123456,王程一直在身边帮忙,有可能把密码泄露出去,但她们所困惑的是,两人根本不知U盾为何物,更没有申请办理网上银行。
那么,何卫华手中的U盾从何而来?他在向郑小平作的书面说明中这样写道:“张菊花和郑云素的U盾是(经办员)洪伯章交给王程,由王程交给我的,密码也是王程告诉我的。”
随后,柜员洪伯章也作了书面认可:“张、郑所办理的U盾在柜台上我交给了王程,何卫华所讲属实。”
由此,郑小平认为银行员工与外部人员相勾结盗窃储户存款的证据很充分,“储户没有责任,我存到银行了就要向银行要”,遂于2009年8月26日,首先就张菊花的一笔存款向镇江中院提起诉讼,要求工商银行扬中市支行(以下简称扬中工行)支付存款900万元及利息。
2009年9月2日,镇江中院法官专门找到洪伯章核实情况,他再次证实:“何卫华叫我办事不得不办”,U盾“是通过柜台凹槽交给王程的,但在张菊花的视线范围内”。
然而,当扬中工行接到法院传票后,一切又都反了过来。扬中工行向公安机关报案,称“有客户资金被外部人员诈骗嫌疑”,洪伯章在扬中市公安局笔录中说,此前对郑小平和镇江中院法官所述不属实,他不知道王程是谁,U盾当场交给了郑、张两位存款人,碍于何卫华的情面,受其指使违心地作了虚假证明。
2009年9月19日,扬中市公安局决定对何卫华以涉嫌诈骗罪立案侦查。
何卫华在扬中市公安局也作了相应的询问笔录:“讲好这1000万元借给我用,不是郑云素就是张菊花,把灵通卡、U盾和密码放在一个信封里,同时交给我。”
记者看到保管单记载的只有灵通卡,没有U盾,可见“郑、张二人将U盾交给了何卫华”的说法存在疑问。
据何卫华交代,石丽、郑云素和张菊花等人都是通过陈红介绍认识的,“陈红知道我在扬中放高利贷,让我赚点钱,同时她也赚点利息”。“2008年6月2日,在我工行营业部办公室接待了她们,谈具体借钱的事,我给她们出具了二份承诺函,但上面的业务公章是假的”。
镇江中院在向工行镇江分行调查何卫华身份时,仅看到何已经于2008年6月20日被“给予行政开除处分的决定”,但事后工行又递交了2008年5月7日与何卫华解除劳动合同的证据。这样一来,2008年6月2日张菊花办理存款时,何卫华已经成了“外部人员”。
银行内的“骗存”老手
根据公安机关的案卷资料,2007年7月至2008年6月间,何卫华利用银行营业部主任的身份,使用假公章十余次,拉来存款2900万元并被其转出放高利贷,“月息4分拉进,中间人得一部分,月息6分放出,最后形成风险,反倒亏了1000多万元”。
扬中市公安局经侦大队的办案民警告诉记者,何卫华也有被“套”的时候,2008年4月23日,一次福州籍人阮章新存款1200万元,何卫华按照惯例开出承诺函,并转付贴息96万元和中介费154万元。
第二天晚上,回到福州的老板通过电话查询,发现账户存款少了475万元,当即报警,弄得何卫华手忙脚乱,连忙借款补齐差额。事后,阮章新只退回96万元贴息,将存款悉数转走,何卫华反倒损失了付给中间人的154万元。
何卫华“盗用”阮章新存款东窗事发后,工行镇江分行及扬中支行并未向公安机关报案,他们认为何卫华的行为仅仅是“私自为客户 理财 ”和“违规出具担保承诺书”,损害了工行的形象,仅给予何卫华撤销营业部主任职务的处分,并解除了劳动合同。但没有收回何卫华的办公室,更没有追缴所谓的“假业务公章”,为他日后继续“作案”创造了便利条件。
从何卫华套取存款的手法上来看,单凭他的营业部主任身份孤掌难鸣,每次必须有前台柜员配合,例如在何给福州阮章新的承诺书函上,就有“洪伯章”的签字,但这个签字是否属实?洪参与其中有多深?始终无人调查处理。
在法院调取的开户申请书第一页第1联(银行留存)中,客户填写栏仅有张菊花签名是本人书写,其他内容均非张菊花笔体,对此,洪伯章承认系他所为,是根据张菊花提供的信息添加的。
但洪伯章把张菊花的工作单位写成“中金电器”,联系电话写作13805295566(属地镇江),这些与浙江温岭的张菊花毫无关联。
扬中市公安局的询问笔录显示,扬中市有家“中金电器”公司,其老板吴纪福与何卫华经常发生借贷关系,何卫华在得到张菊花存款的第一时间,就通过网上银行转还吴纪福欠款181万元。
郑小平认为,客户资料填写不全,就不可能开户、办U盾,而洪伯章假造储户信息,这些信息又与何卫华息息相关,洪伯章帮谁做事不言而喻。
两年前办案民警李波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尽管何卫华涉案数额较大,但前面的都已还清,可不予追究,即使涉嫌犯罪,因为何当时为工行营业部主任,职务犯罪归检察院管辖,公安局不便过问,所以只起诉了伪造公司印章罪,扬中市法院以伪造公司印章罪,判处何卫华有期徒刑6个月,缓刑一年。
对此,郑小平持有异议:何卫华掌管公章,没有私刻的必要,从工行文件中“违规出具担保承诺书”一词说明公章是真实有效的,做一桩“私刻公章”的刑事案,目的是让银行免除担保责任。
最高院指令省高院再审
6年来,张菊花诉工商银行扬中市支行存款纠纷案一波三折。
2009年9月30日,被告工行以公安机关对何卫华立案侦查为由,向镇江中院提出中止审理申请,导致镇江中院两次发传票通知开庭都未能进行。当年11月17日,该案移送扬中市公安局侦查,随后,镇江中院作结案处理。
此后,郑小平、张菊花不断上访,要求镇江中院恢复审理。他们认为,张菊花、郑云素存款到银行,银行就要承担支付存款本息的义务,即使何卫华等人构成挪用或诈骗,那也是银行的钱,与储户无关。
此案得到两位全国人大代表的关注,在他们的呼吁下,引起全国大人和最高法院的重视,最高院致函江苏省高院,省高院作为督查案件办理。
2012年10月11日,张菊花诉扬中工行储蓄存款纠纷案在镇江中院开庭审理,审判庭内座无虚席,旁听人员除了工行员工和远道赶来原告亲朋,还有法院请来的几位人大代表。
“与扬中工行无关,银行没有责任。”在庭审中,被告代理人反复这样强调。
镇江中院经过审理,认为张菊花与何卫华之间存在借款关系,扬中工行没有过错,驳回了原告张菊花的诉讼请求。
张菊花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2014年5月12日,江苏省高院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终审败诉后,郑小平并未罢休,经过鉴定,发现扬中工行《重要物品交接登记薄》U盾领取人“张菊花”签名系他人模仿,于是向最高院提出再审申请。
最高院经过审查认为,当事人在一二审程序中,对张菊花是否开通了网上银行支付业务、银行是否向其移交了U盾及何卫华的行为是否构成表见代理存在争议。在二审程序中,张菊花请求法院调取开户申请书第一页和第二页的第三联,法院收集了不同证据,对第三联的说法相互矛盾;二审判决对扬中工行办理张菊花开户申请手续是否规范未作出认定;网上银行业务是否张菊花主动申请的疑问未予排除。
最高院还认为,《重要物品交接登记薄》有领取U盾人签名,应为证明张菊花是否领取U盾的直接证据,一二审法院相关全部证据,存在案件事实不充分的问题。
何卫华被解除劳动关系和被行政开除处分的时间与其签订承诺函和保管单的时间很接近,何伪造公章与张菊花签订合同,显然是利用扬中工行的名义,张菊花对此是否知道或应当知道,是确认何卫华签约行为是否构成表见职务行为、该承诺函和保管单建立的是否为张菊花与扬中工行之间民事关系的关键。一段时间内仍允许何卫华在该行拥有办公室,存在造成张菊花认为何为该行工作人员的可能,二审法院认为扬中工行无过错,有失妥当。
在二审程序中,张菊花申请法院调取涉案存款900万元的资金流向,二审法院未予查明。
综上,最高院指令江苏省高院再审本案。
有了最高法院的裁定,郑小平、张菊花松了一口气,他们正在积极准备再审,同时还有担心,怕案子会被踢来踢去,6年追偿,债台高筑,财力、精力都拖不起了。
关于本案有可能涉及到的刑事犯罪,2015年1月30日,法治周末记者来到扬中市公安局采访。
“这个案子前期做了一些工作,后来一直处于停滞状态”,经侦大队大队长黄良保向记者介绍,他们到浙江温岭去了三四次,找不到陈红及其儿子王程,第一次给郑云素、张菊花做完笔录后,就再也不给见面了,调查无法深入细致,很难确定何卫华与郑、张所言孰真孰假。
黄大队长说,本案有个特点,就是没有受害人,首先银行不承认是受害人,报案称“有客户资金被外部人员诈骗嫌疑”,而张菊花、郑云素认为何卫华即使构成诈骗,也是骗银行的钱,储户的存款丢失了就应该向银行要,“没有受害人的诈骗案怎么办”?(法治周末记者 刘立民 发自江苏扬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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