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磅】《吉林省居住证管理办法》4月15日起施行
中国吉林网3月21日讯 (记者 王小野)《吉林省居住证管理办法》自2016年4月15日起施行。本办法施行前,已领取的居住证,在有效期内可以继续使用;有效期满,证件持有人继续居住的,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申领居住证,居住时间连续计算。
办法强调,居住证是持证人在居住地居住,作为常住人口享受基本公共服务和便利、申请登记常住户口的证明。
登载内容
居住证登载的内容包括:姓名、性别、民族、出生日期、公民身份号码、本人相片、常住户口所在地住址、居住地住址、证件的签发机关和签发日期。
申领条件
居民离开常住户口所在地,到其他城市居住半年以上,符合有合法稳定就业、合法稳定住所、连续就读条件之一的,可以依照本办法的规定申领居住证。
申领材料
申领居住证,应当向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或者受公安机关委托的社区服务机构提交本人居民身份证、本人相片以及居住地住址、就业、就读等证明材料。
居住地住址证明包括房屋租赁合同、房屋产权证明文件、购房合同或者房屋出租人、用人单位、就读学校出具的住宿证明等;就业证明包括工商营业执照、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出具的劳动关系证明或者其他能够证明有合法稳定就业的材料等;就读证明包括学生证、就读学校出具的其他能够证明连续就读的材料等。
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和行动不便的老年人、残疾人等,可以由其监护人、近亲属代为申领、换领、补领居住证。监护人、近亲属代为申领、换领、补领居住证的,代办人除提供委托人办理居住证所需材料外,还应当提供本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申请人及相关证明材料出具人应当对提供的证明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对申请材料不全的,公安派出所或者受公安机关委托的社区服务机构应当一次性告知申领人需要补充的材料。
居住时间计算
申领居住证,居住时间计算的起始日以申请人提供的居住地住址证明、就业证明、就读证明中记载的日期为准。
签注期限
居住证每年签注1次。居住证持有人在居住地连续居住的,应当在居住每满1年之日前30日内,到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或者受公安机关委托的社区服务机构办理签注手续。
逾期未办理签注手续的,居住证使用功能中止;补办签注手续的,居住证的使用功能恢复,居住证持有人在居住地的居住年限自补办签注手续之日起连续计算。
享受权利
居住证持有人在居住地依法享受劳动就业,参加社会保险,缴存、提取和使用住房公积金的权利。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为居住证持有人提供下列基本公共服务:义务教育;基本公共就业服务;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和计划生育服务;公共文化体育服务;法律援助和其他法律服务;国家及居住地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待遇。
享受便利
居住证持有人在居住地享受下列便利:按照有关规定在居住地办理出入境证件;按照有关规定在居住地换领、补领居民身份证;机动车登记;申领机动车驾驶证;参加居住地专业技术职务的任职资格评定或者考试、职业(执业)资格考试,申请授予职业资格;办理生育服务登记和其他计划生育证明材料;依法办理工商登记注册的,享受规定的优惠待遇;与居住证持有人共同居住生活的适龄子女符合本省招生考试规定的,可以在居住地参加普通高级中学和普通高等学校的招生考试;国家及居住地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便利。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积极创造条件,逐步扩大居住证持有人在就业扶持、住房保障、养老服务、社会福利、社会救助、婚姻登记等方面享受的服务和便利的范围,提高服务标准,并及时向社会公布居住证持有人享受的公共服务和便利的范围。
换领
居住证损坏不能辨认的,证件持有人应当到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或者受公安机关委托的社区服务机构办理换领手续。换领新证时,应当交回原证。
居住证丢失的,原证件持有人应当到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或者受公安机关委托的社区服务机构办理补领手续。
居住地变更
已领取居住证的居民变更居住地址的,可以凭已领取的居住证到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或者受公安机关委托的社区服务机构办理居住地址变更手续。
居住证持有人变更居住地址后,符合变更后的居住地人民政府为居住证持有人提供待遇规定的,应当按照变更后的居住地人民政府的规定享受相关待遇。
费用
居住证首次领取、地址变更、签注不得收取费用。居住证所需工本费和服务管理工作经费纳入各级政府财政预算。
换领、补领居住证,应当缴纳证件工本费。具体收费标准按照国家规定执行。
落户
居住证持有人符合居住地人民政府规定的落户条件的,可以根据本人意愿,将常住户口由原户口所在地迁入居住地。
居住地人民政府根据国家规定,结合本行政区域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城市综合承载能力等实际,对落户条件作出规定。
处罚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处200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使用虚假证明材料骗领居住证;出租、出借、转让居住证;非法扣押他人居住证。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冒用他人居住证或者使用骗领的居住证;购买、出售、使用伪造、变造的居住证。伪造、变造的居住证和骗领的居住证,由公安机关予以收缴。
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符合居住证申领条件但拒绝受理、发放;违反有关规定收取费用;利用制作、发放、查验、扣押居住证等工作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将在工作中知悉的居住证持有人个人信息出售或者非法提供给他人;篡改居住证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