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吉林省国家税务局 吉林地方税务局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公布办法(试行)》的解读

25.11.2014  18:03
现将《吉林省国家税务局 吉林地方税务局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公布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的内容解读如下:   一、制发《办法》的意义   《办法》是吉林省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国家税务总局的总体部署,推进社会诚信体系建设的一项重要举措。通过向全社会公布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依法发挥社会监督和舆论监督作用、制定相应的一系列惩戒失信措施,可以更好地发挥税务稽查的警示和震慑作用,有效打击各种严重税收违法行为,提高纳税人的依法纳税意识和税法遵从度,维护社会公平和法制公平的税收经济秩序,保护纳税人合法权益,真正做到“诚实守信者一路绿灯,违法失信者寸步难行”,促进社会信用体系的建设。   二、《办法》的主要内容   《办法》共计13条,对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公布原则、公布机关、公布标准、公布内容、管理措施、公布期限、异议处理等内容进行了明确,主要包括:   (一)公布标准。《办法》第五条、第六条规定,对于达到一定涉案金额的偷税、逃税、骗税、抗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虚开普通发票等违法案件信息,省、市(州)级税务部门予以公布。   (二)公布内容。《办法》第八条规定,公布的信息包括违法当事人的名称(姓名)、组织机构代码(身份证号码)、主要违法事实、相关法律依据、行政处理及处罚情况、实施检查单位等。   (三)管理措施。《办法》第九条规定,税务机关将对涉税案件当事人采取更加严格的管理措施,如评定为D级纳税信用等级、限制出境、任职限制等。同时,税务机关还将把违法当事人有关信息向银行、工商等部门通报,供融资授信、行政审批等参考使用,使违法当事人“一处失信,处处受限”。   (四)公布期限。《办法》第十条规定,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自公布之日起满2年的,从公布栏中撤出。   (五)异议处理。《办法》第十一条规定,被公布的当事人对公布内容产生异议的,由作出行政处理、行政处罚决定的税务机关负责复核和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