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市国税局稽查局负责人就税收“黑名单”制度答记者问
——记者了解到,国家税务总局《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公布办法(试行)》(简称“黑名单”制度)已经出台,《吉林省国家税务局 吉林省地方税务局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公布办法(试行) 》的公告也相继发布。“黑名单”制度的出台将税务系统对外公开税收违法案件信息工作提升到了制度层面,建立起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的联合机制,是加强和改进税务监管工作的重要实践。
10月10日,市国税局稽查局负责人就我市如何实行税收“黑名单”制度,回答了记者的提问。
问:哪些税收案件信息达到“黑名单”标准?
答:我市各级税务机关查结的符合“黑名单”标准的案件信息包括:
(一)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查补税款金额100万元以上,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十以上的;
(二)纳税人欠缴应纳税款,采取转移或者隐匿财产的手段,妨碍税务机关追缴欠缴的税款,查补税款金额100万元以上的;
(三)以假报出口或者其他欺骗手段,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查补税款金额100万元以上的;
(四)以暴力、威胁方法拒不缴纳税款的;
(五)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虚开税款数额200万元以上的;
(六)虚开普通发票,票面额累计1000万元以上的;
(七)虽未达到上述标准,但违法情节严重、有较大社会影响的。
问:对于“黑名单”纳税人,税务机关将通过哪些媒介公布哪些信息内容?公布期限是多久?
答:税务机关将通过门户网站、税务机关公告栏、报纸、网络媒体等途径向社会公布“黑名单”。“黑名单”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公布其名称、纳税人识别号、组织机构代码、注册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姓名、性别及公民身份证号码及负有直接责任的财务人员姓名、性别及身份证号码;对自然人,公布其姓名、性别、身份证号码;公布主要违法事实、相关法律依据、行政处理、行政处罚情况以及实施检查的单位;对重大税收违法案件负有直接责任的中介机构及从业人员,依法一并公布其相关信息。
每季度终了后30日内,税务机关在其门户网站上公布重大违法税收案件信息。该信息自公布之日起满2年的,才能从税务机关公布栏中撤出。
问:对于列入“黑名单”当事人将采取哪些惩戒措施?
答:(一)对税收违法“黑名单”当事人采取内部惩戒措施:
企业的纳税信用等级将直接判级为D级且保留2年。D级企业在发票领用、出口退税审核、纳税评估方面会受到严格审核监督并被列入税务机关重点监控对象,提高税务检查的频率,税收违法处罚幅度高于其他纳税人。税务机关还将根据实际情况依法采取其他严格管理的措施。
(二)联合有关部门对其实施跨部门惩戒:主要包括阻止出境,限制担任相关职务,金融机构融资授信参考,禁止部分高消费行为,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布,限制取得政府供应土地,强化检验检疫监督管理,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禁止适用海关认证企业管理,限制证券市场部分经营行为,限制保险市场部分经营行为,禁止受让收费公路权益,限制政府性资金支持,限制企业债券发行,限制农产品进口配额申请,通过主要新闻网站向社会公布等。(编辑/杨世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