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厅社保处:就业再就业资金管理现状及审计重点

28.07.2016  14:04

  1998年以来,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的部署和要求,各级党委、政府坚决贯彻执行“鼓励兼并、规范破产、下岗分流、减员增效、实施再就业工程”和建立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制度、失业保险制度、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三条保障线”等政策措施,确保了绝大多数下岗职工的基本生活,并使一大批下岗职工通过多种途径实现了再就业。实践证明,这些政策措施是完全正确的,必须继续全面贯彻执行。 

  一、就业再就业资金管理的现状 

  就业再就业资金的来源主要包括:各级财政部门按不低于本级财政上年度地方一般预算收入的1.5%安排的就业再就业资金,各级财政部门根据需要从政府统筹调剂的预算资金中安排的资金,上级财政部门的就业再就业转移支付资金,按《失业保险条例》从失业保险基金中安排用于失业人员职业培训、职业介绍的资金,社会募捐筹措的资金,就业再就业资金利息收入和其它资金。其使用范围主要是:职业介绍补贴,社会保险补贴,小额贷款担保基金、代偿损失及担保费,微利项目小额担保贷款贴息,公益性岗位补贴,职业技能鉴定补贴费,特定政策补贴,劳动力市场建设,驻外劳务工作机构补助,公共实训基地补贴,充分就业社区奖励,再就业优惠证及相关证件工本费,经省政府或经省财政厅、省人社厅共同批准的其他支出。而公益性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占就业再就业资金支出的80%以上。 

  二、就业再就业资金使用中存在的问题 

  就业再就业资金具有政策性强、资金量大、支出项目多、享受对象广等特点。正是由于就业再就业资金来源多,使用范围广且相关政策变更频繁,导致其在管理和使用中存在许多问题,这些问题的发生最直接的后果就是国家的相关优惠政策不能落实到实处。 

  (一)各类政策性补贴项目多,享受对象重复交叉现象突出,管理难度大。 

  就业再就业资金支出范围有职业介绍补贴、职业培训补贴、社会保险补贴,职业技能鉴定补贴,特定政策补贴等,名目繁多的各类补贴交叉现象比较严重。比如国家鼓励持有再就业优惠证的下岗职工再就业,规定灵活就业人员,符合条件的可以享受36个月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自主创业的还可以享受税收减免,这些享受灵活就业社保补贴和税收减免的人,在享受期满后如果被企业录用则该企业又可以申报企业社会保险补贴,这样该职工就享受了3次国家的优惠政策。另外,国家鼓励下岗职工掌握更多的劳动技能,规定失业人员参加技能培训、技能鉴定后,培训学校可以申请技能培训、技能鉴定等补贴,补贴发放部门只考核人数而不针对某个人,各地培训学校数量多、相互竞争、相互保密,审核部门不知道某职工已经享受了哪些补贴,享受了多长时间和多少额度等,补贴核发部门也不了解,重复享受补贴不可避免。 

  (二)培训机构少培训、简化培训内容时有发生,培训效果不容乐观。 

  培训机构在利益的驱使下,把国家出资的培训项目当作创收的手段:一是培训专业不切实际,造成培训资源的巨大浪费。有的培训机构为了吸引学员,设置的专业脱离实际,资格类培训也纳入到技能培训中,根本就不能成为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的技能储备。二是培训机构提供虚假资料,培训对象真假难辨。同一学校一年内、同一地区不同学校的培训对象重复现象比较普遍,甚至不符合培训条件的人也纳入到培训名单中。个别地方将未在当地培训但在当地取得技能鉴定证书的人纳入培训人员当中,混淆是非。三是培训工作虎头蛇尾,培训效果大打折扣。国家对各级就业培训机构举办的培训班在时间上有严格规定,根据各专业的具体要求一个月至二个月不等。但调查发现,多数培训班实际培训时间均短于课程安排时间。作为培训机构,缩短时间意味着降低成本,但是缩短培训时间,也往往意味着培训效果会大打折扣,国家的技能帮扶培训政策大打折扣。 

  (三)公益岗位能上不能下,非全日制人员双岗现象严重,帮扶及促进就业效果不明显。 

  公益性岗位是为了解决就业困难人员就业,由政府设立的非营利性的服务岗位。对公益性岗位管理有“原则上不超过3年,除5年内退休人员”的规定,但是公益性岗位从开始就没有按上述规定执行过,仅依靠自然减员,形成能上不能下的境地,使新增就业困难人员得不应有的帮助;近几年对就业困难的范围有所扩大,并向年轻人倾斜,如某地公益性岗位从业人员入岗时年龄分段统计结果发现:某些部门为补充工作人员不足,为机关和事业单位造成一些闲人,助长不良习气;个别地方设立了非全日制公益岗位,即每天工作2小时或4小时,也有的地方一周工作1天或2天,有的一个月工作2天或4天,按工时比例支付工资,据调查发现,非全日制公益岗位从业人员拥有其他社会岗位的比率为20%至40%不等,既然这部分有能力找到工作为何还要纳入公益岗位来管理。这源于部分城市管理者将非全日制公益岗位作为生活补贴对待;非全日制公益岗位带来另一个问题是不好管理,有的地方用公益岗位人员管理公益岗位,出勤考核形同虚设。 

  (四)社会保险补贴超范围,企业申请手续繁琐,对促进就业困难人员就业的作用不显著。 

  社会保险补贴的申领有三种形式,分别为企业申请、财政代缴和个人申请。据统计,企业因吸纳就业困难人员或下岗失业人员而申领社会保险补贴的资金数占社会保险发放总额的比例不足1%,有的市县甚至没有,主要是申领手续繁琐、申领周期过长、申请成本过大等原因而放弃申请,因此企业申请社会保险补贴的形式正在失去促进困难人员就业的作用;社会保险补贴超范围,首先是划界不清,省级财政在下达资金过程中,并未明确社会保险补贴和公益岗位补贴具体补贴数额,如有的地方补贴总额增加,而社会保险补贴人数没有变化甚至减少,而地方政府却增加了公益岗位数量,使补贴方向发生转变,一些本应享受社会保险补贴的人转变成公益性岗位补贴,增加补贴支出数额,减少了就业再就业资金结余数。使补助效果降低和扶持面变窄;其次是通过数据比对,部分管理机构审核把关不严,向不符合条件人员发放社会保险补贴。个别享受补贴人员拥有两个社会保险号,第二个保险号由企业或者拥有者本人缴费,还有个别人既有社会保险补贴还在财政供养人员序列。另外,还存在个别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各种理由将财政转来的已经分配到具体补贴人员的社会保险补贴,寄存待转基金科目中,减少当期基金收入,用于调控以后年度基金收支平衡。 

  (五)就业再就业管理信息化水平低,数据共享程度低、共享面窄。 

  就业再就业管理机构信息化状况:一级政府管理机构拥有自己的管理软件,有的管理机构一个部门有一套自己的软件,如就业证管理、优惠政策批复管理、小额贷款管理、社会保险补贴发放管理等各自独立,管理机构内部共享都有一定难度。有的软件升级后,旧数据无法转入到新软件中,新旧软件共同使用,对提高管理效率的作用不大。有的地方还用OFFICE软件中的EXCEL进行管理。数据中关键字段的错误率比较高,就业再就业管理信息化的现状堪忧;信息共享也不容乐观。就业再就业管理需要共享的数据有养老保险、失业保险数据,公积金缴存数据,财政工资统发数据,工商登记数据,公安系统的户籍数据和车辆登记管理数据,民政的婚姻登记和殡葬数据等。养老保险、失业保险数据是必须要取得的数据,否则社会保险发放工作无法开展,但各地应用效果也不尽相同,其他数据能够共享的不足10%。因此在确认补贴对象时出现问题就不能避免,甚至出现了在财政统发人员,拥有企业档案自己交养老保险且享受社会保险贴。 

  (六)创业孵化项目投向不准、资金效果不佳,甚至存在套取和挪用的现象。 

  个别项目投入到大专院校用于购买教学用具,如软件、器材等,培养在校学生,甚至是用于学校日常教育,课程设置的内容与学生创业、就业联系不紧密,不属于就业再就业资金扶持范围,在校门内的教育培训应由教育部门负责、教育经费扶持,而只有离开校门并在半年或一年后不能就业的应由就业再就业资金扶持;有的项目由社会承办,看似有效果、有场地、有孵化,并有人员在项目地工作,但无明显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如果财政资金不再扶持,整个项目立刻失去动力,继续存活十分困难;个别政府主办或政府主导的项目缺乏活力,没有明确的发展方向和发展规划。同时在还存在部分创业孵化项目,未按规定对被孵化企业给予房租、水电费和其他服务性收费的减免,在资金使用上还发现虚开发票套取资金和挪用资金的现象。 

  三、就业再就业资金审计的重点 

  (一)从社会保险补贴发放入手,检查骗取、套取补贴和超出国家规定补贴。 

  从资金总量上讲,社会保险补贴占就业再就业资金总量的60%,是就业再就业资金支出中的最主要方面。因此社会保险补贴审计应从三个方面入手。一是享受待遇人员是否满足国家规定的准入条件,有无人为突破的现象。2008年以前可以对国企改制剥离人员补缴社会保险并给予补贴,有无非国企改制剥离人员享受此待遇;运用计算机将社会保险补贴数据与养老保险、失业保险数据比对,发现有无重复参保现象,或者已有单位为其全额缴纳社会保险,而个人又领取社会保险补贴的情况;运用计算机将社会保险补贴数据与当地财政工资统发数据比对,发现有无既享受财政工资统发又参加社会保险从而骗取社会保险补贴;运用计算机将社会保险补贴数据与公积金缴存数据比对,发现有无单位为其缴纳公积金,但未缴纳社会保险的情况,需要深入调查此情况发生的原因;有无地方政府为招商引资,对新设立企业新录用人员(非国有企业改制人员)给予社会保险补贴的。 

  二是补贴额度和补贴项目是否符合国家规定。运用计算机审计方法,按补贴年度筛选,将对应年度社会平均工资与补贴数额进行比对,查找有无超过国家标准补贴的现象;通过数据检查、财务科目和会计凭证核对,查找有无未开展失业保险补贴、医疗保险补贴和工伤保险补贴(医疗保险补贴国家未强制,但有的省份有明确规定给予补贴,其他两种保险国家均有明确规定及时限)。 

  三是补贴时间是否超过国家规定。国家规定:社会保险补贴原则上补贴3年,不足5年退休的,可以补贴至退休。但有的地方以地方政府自订政策为由加长补贴年限,从而导致享受补贴人员数量减少,使社会保险补贴成为特定人群的专属。运用计算机审计方法,检查有无超过年限补贴的,有无突破国家规定,由待遇享受日起向以前年度追加补贴的。 

  (二)从公益性岗位录用、管理入手,检查人情录用和虚报冒领补贴。 

  一是检查公益性岗位录用过程,有无不公开、不透明和人情录用的现象。公益岗位录用年度方案是指导录用过程的总纲,文件对于公益岗位报名、资格审核、笔试、面试、公示和录用等方面的规定是否符合国家和省级政府有关规定;重点检查资格审核和公示方面,运用计算机审计对完成资格审核的数据进行相关比对检索,对比对发现的不符合人员要分清审核责任,利于下一步追责;检查公示过程中有无缩短公示期、不公示和公示不相关的现象,即人为缩短公示期、不公示或将应在A地公示的内容放在B地公示,从而回避主要矛盾;同时对存在审核不严和回避公示的要深入调查和挖掘,找出人情或权利影响的节点,发现人情录用的现象。 

  二是公益岗位工资额度和是否符合规定标准。运用计算机审计方法,按发放年度筛选,将对应年度社会平均工资与工资数额进行比对,查找有无超过国家标准和严重低于标准的现象;通过数据检查、财务科目和会计凭证核对,查找有无未缴纳失业保险补贴、医疗保险补贴和工伤保险补贴(医疗保险补贴国家未强制,但有的省份有明确规定给予补贴,其他两种保险国家均有明确规定及时限)。 

  三是运用计算机将公益岗位人员数据与养老保险、失业保险数据比对,发现有无重复参保现象,或者已有单位为其全额缴纳社会保险而拥有双岗双保险;运用计算机将公益岗位人员数据与当地财政工资统发数据比对,发现有无既存在享受财政工资统发又参加社会保险从而骗取公益岗位补贴;运用计算机将公益岗位人员数据与公积金缴存数据比对,发现有无其他单位为其缴纳公积金而拥有双岗双保险。 

  (三)从资金流转入手,检查资金筹集使用及项目管理情况。 

  地方财政是否按照国家或省级财政规定的比例足额安排配套资金,资金拨付是否及时,资金在流转过程中是否存在截留、挪用和滞拨等现象,重点对项目资金进行检查:省级安排的就业项目资金是否符合国家规定,有无随意扩大范围;项目资金从申请到拨付过程,程序是否合规;项目资金到位后项目单位是否存在挪用、套取等现象,并尝试对资金使用效益进行评价。 

  (四)关注培训项目,检查职业技能培训的合理性和培训效果。 

  培训项目是否符合国家和省发布的职业技能培训目录范围内,有无将非职业技能培训项目纳入职业培训范围,如农机驾驶员和个人驾照培训等;培训管理部门对培训机构的管理控制是否有明确的管理办法,是否有定期的检查、验证。管理部门对符合条件的培训项目是否通过政府采购或招标确定培训机构;培训机构对培训项目内容实施是否有论证,课程设置是否科学并符合国家和省级政府的规定,培训管理中的学时、签到等是否符合项目要求。培训机构的培训活动是否真实,教材是否满足学员需要,老师是否具备相应培训项目的要求,培训课时、课时补贴、实习补贴等有无人为减少从而节约培训成本、变相套取培训资金的现象。 

  (五)关注就业信息管理系统,评价信息管理的有效性和安全性。 

  国家和省级政府一直高度关注就业信息管理系统的建设,每年就业再就业专项资金中均安排一定数量的资金用于信息系统建设。因此,信息管理部门提出的使用要求是否被软件开发商全部响应或部分响应,建成的信息系统是否满足功能使用,内部控制、内部审核流程是否科学有效,信息系统对就业再就业管理流程的控制是否有效;对系统内形成的数据进行检验,利用计算机审计检索分析记录的内容是否存在缺失、不完整,重要信息是否完善、准确;信息系统是否为信息共享搭建了交流共享平台,其他辅助性数据是否能及时取得、并能在系统内实现适时比对;信息系统是否存在安全隐患。 

  (省厅社保处  赵耀东  供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