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小汽车进口环节消费税的通知

05.12.2016  17:06

财关税〔2016〕63号

 

海关总署:   

  为了引导合理消费,调节收入分配,促进节能减排,经国务院批准,对小汽车进口环节消费税进行调整。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对我国驻外使领馆工作人员、外国驻华机构及人员、非居民常住人员、政府间协议规定等应税(消费税)进口自用,且完税价格130万元及以上的超豪华小汽车消费税,按照生产(进口)环节税率和零售环节税率(10%)加总计算,由海关代征。具体税目见附件。 

  本通知自2016年12月1日起执行。    

  附件: 小汽车进口环节消费税税目税率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2016年11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