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实施意见》印发 完善法律援助制度
9月28日,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完善法律援助制度的实施意见》,并下发通知,要求各地、各部门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实施意见》全文如下:
关于完善法律援助制度的实施意见
为促进法律援助制度在我省的实施,进一步加强我省法律援助工作,依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完善法律援助制度的意见》(中办发〔2015〕37号),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统一思想,抓住机遇,把握我省法律援助工作发展的正确方向
法律援助是国家建立的保障经济困难公民和特殊案件当事人获得必要的法律咨询、代理、刑事辩护等无偿法律服务,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法律正确实施、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一项重要法律制度。法律援助工作是一项重要的民生工程。我省已连续五年将法律援助工作纳入省政府民生实事,五年来全省法律援助工作取得快速发展,法律援助覆盖面逐步扩大,服务质量不断提高,制度建设积极推进,保障能力逐步增强,为保障和改善民生、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发挥了积极作用。但我省法律援助工作与人民群众特别是困难群众日益增长的法律援助需求相比,还存在制度不够完善、保障机制不够健全、援助范围亟待扩大等问题。
中办发〔2015〕37号文件紧紧围绕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群众实际需要,提出了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法律援助工作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政策措施和要求,对做好新形势下法律援助工作作出了全面部署,为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法律援助事业发展指明了方向,是指导我国法律援助事业发展的纲领性文件。各级领导干部和有关部门及相关人员要提高认识,把思想统一到中央文件要求上来,认真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特别是在吉林视察讲话精神,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完善法律援助制度的决策部署,健全体制机制,坚持和完善党委政府领导、司法行政机关具体负责、有关部门协作配合、社会力量广泛参与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援助制度,以民生工作为着力点,紧紧围绕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群众实际需要,落实政府责任,不断扩大法律援助范围,提高援助质量,保证人民群众在遇到法律问题或者权利受到侵害时能够获得及时有效的法律帮助。各级党委、政府要切实解决法律援助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更好地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维护经济社会和谐健康发展。
二、结合我省实际,积极推进完善法律援助制度工作
各级党委、政府及有关部门要结合本地本部门实际,积极发挥职能作用,认真研究制定具体措施,重点抓好以下工作。
(一)加快制定我省法律援助条例,建立完善法律援助工作机制
1.研究制定省级法律援助地方性法规,尽快出台我省法律援助条例,从法律和制度上改革法律援助工作中存在的体制性、机制性、保障性问题,解决我省困难群众维权渠道不畅、打官司难的问题。(省司法厅、省人大内司委、省政府法制办负责)
2.按照中央要求,结合我省实际,进一步降低法律援助门槛,放宽经济困难标准,将公民申请法律援助的经济困难标准从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调整为最低工资标准;将农民工、下岗失业人员、妇女、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和军人军属等群体的经济困难标准放宽到最低工资标准的1.5倍。(省财政厅、省司法厅负责)
3.进一步扩大法律援助范围,将涉及劳动保障、婚姻家庭、食品药品、教育医疗等与民生紧密相关的事项,军人军属法律援助工作以及省委、省政府交办的事项,纳入法律援助补充事项范围,帮助困难群众运用法律手段解决基本生产生活方面的问题。(省司法厅负责)
4.畅通刑事法律援助申请渠道,充分保障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当事人在每个诉讼阶段都能及时获得法律援助,逐步开展向不服司法机关生效刑事裁判、决定的经济困难申诉人提供法律援助工作。(省司法厅、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省公安厅负责)
(二)落实政府责任,提高法律援助保障能力
1.加大政府购买法律援助服务力度,对律师从事法律援助机构安排的法律咨询、值班、代书等法律援助活动应予以补贴。实现市、县级财政将法律援助经费全部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建立经费和办案补贴动态调整机制,根据律师承办案件成本、基本劳务费用等因素及时调整补贴标准。鼓励社会各界对法律援助活动提供捐助。(省财政厅、省司法厅、省民政厅负责)
2.加强基础设施建设,加大法律援助便民服务窗口建设投入,实现全省法律援助接待窗口全部临街、一层,完善无障碍配套服务设施,并合理划分功能区域,满足接待群众需要。各地要支持法律援助工作站(点)建设,主管单位和法律援助机构要为其配备必要的工作和服务设施。完善城市半小时、农村1小时、偏僻地区2小时,覆盖全省的法律援助应急服务机制,推动各市(州)和县(市、区)法律援助中心根据需要配备“法律援助直通车”,并结合公车制度改革统筹解决,用于巡回受案,方便困难群众就近获得法律援助。(省司法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等负责)
3.加强信息化建设,2016年年底前建成法律援助网上办公系统,“十三五”期间建成集援务公开、咨询服务、网上审查、监督管理于一体的网上管理服务系统,实现与相关单位的信息共享和工作协同,以信息化促进法律援助工作规范化。(省司法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工信厅负责)
4.加强机构队伍建设,吸纳社会工作者参与法律援助,鼓励和支持人民团体、社会组织开展法律援助工作。逐步解决县级法律援助机构工作力量不足的问题,充实办案人员。(省司法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编办、省财政厅、省民政厅、省总工会、团省委、省妇联、省残联等负责)
(三)推进法律援助与司法救助的有效衔接
落实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民事诉讼法律援助工作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经济确有困难的当事人提供司法救助的规定》,推进法律援助与司法救助的有效衔接。(省司法厅、省高级人民法院负责)
三、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做好分工配合(一)加强组织领导,强化监督管理
各地党委、政府要高度重视法律援助工作,将其纳入党的群众工作范围,纳入地方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基本公共服务体系、为民办实事和民生工程,帮助解决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建立法律援助责任履行情况考评机制、报告制度和督导检查制度,确保落实到位。发挥政府主导作用,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通过多种方式依法有序参与法律援助工作。(省司法厅、省发展改革委、省民政厅负责)
(二)加强部门协调配合
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根据本实施意见研究提出落实措施。各级法院、检察院、公安机关要为法律援助办案工作提供支持,进一步完善法律援助中政法各部门互相配合的工作机制。各级发展改革、民政、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国土资源、住房城乡建设、卫生计生、工商、档案等部门要按照职能分工,支持法律援助基层基础设施建设,落实经费保障,提供办案便利。各机关、事业单位对法律援助律师办理案件中调查取证等工作要给予协助并减免收费。各人民团体要充分利用自身优势参与做好法律援助工作。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形成工作合力,推动完善法律援助制度,更好地保障和改善民生。(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分别负责)
文章来源:吉林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