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出台保险定点零售药店资格退出管理办法

28.08.2015  08:58

8月27日,记者从市人社局获悉,为进一步加强我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以下称定点零售药店)的管理,规范定点零售药店服务行为,市人社部门近日下发了《长春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资格退出管理办法》,其中对退出条件、退出程序进行了明确。

 

办法中对退出条件作出了规定:定点零售药店存在违反《长春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管理办法》(长人社〔2010〕57号)文件有关规定并符合违规处理条款中须取消医疗保险定点资格条件的;定点零售药店多次违反定点零售药店协议管理内容并按协议有关条款需提请行政部门取消定点资格的;定点零售药店按照定点零售药店年度考核办法,连续两年未达标准受到通报批评的,按考核办法需提请行政部门取消定点资格的。

 

定点零售药店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拒付或追回违规费用并取消其定点资格:受到医疗保险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整改处理,拒不整改或整改期满仍不合格的;《药品经营许可证》、《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及《营业执照》过期失效,仍继续经营的;被相关部门吊销《药品经营许可证》、《营业执照》及被撤销《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的;销售假冒、伪劣、过期、失效药品的;违规行为被举报经过核实,拒不承认;拒绝、阻挠、不配合医疗保险相关部门检查、审验工作的;采取为非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内的经营项目提供刷医疗保险卡业务的手段骗取医疗保险基金的;与其他单位通过以药易药、以药易物、代销药品及代刷医疗保险卡的手段骗取医疗保险基金的;与持卡人采取用现金兑换医疗保险卡内金额的手段骗取医疗保险基金的;将医疗保险结算系统提供给其他单位使用的手段骗取医疗保险基金的;采取其他虚报、冒领手段骗取医疗保险基金的;药监、工商等部门责令其停业整改期间,仍为参保人员提供医保刷卡服务的;关闭破产或取得定点资格期间一年以上未能营业的;因迁址等原因已不符合定点条件或原定点条件丧失的;拒不参加年审或年审不合格的;不主动与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签订服务协议,主动放弃医疗保险定点资格的;其他须取消医疗保险定点资格的违规行为。

 

此外,为发动广大群众参与社会监督,市人社部门2013年便出台了举报奖励办法,市民可采用来人、来信或者来电话等多种形式对违规行为进行举报,对于举报违规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将为举报人发放举报奖励通知书,并给予相应的奖励。

 

医疗保险举报电话:85669282、85679967

 

工伤保险举报电话:8564785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