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安委办开展《吉林省安全生产条例》解读工作
新修订的《吉林省安全生产条例》将于2018年3月1日施行。为进一步做好新《条例》实施前的贯彻工作,省安委会办公室在2月7日、2月28日举办2次视频会,面向省、市、县安全监管系统和各级安委会成员单位的人员,解读学习新修订的《吉林省安全生产条例》。
这次《条例》修订,对2005年制定的《吉林省安全生产条例》做了大幅度调整。修订工作坚持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的重要思想,落实《安全生产法》、《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和省委、省政府推进安全发展的重大部署,立足吉林实际,突出问题导向,着眼于全面落实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加强安全监管,构建齐抓共管的安全生产工作格局。同时,注重针对性和可操作性,着力解决安全生产工作中的短板问题,固化安全生产工作经验,完善和创新安全生产法律制度和工作机制,提升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水平,有效防范各类生产事故,为安全生产形势持续好转提供法律保障。
省安委会办公室要求,学好用好这部安全生产地方法规,对做好安全生产工作意义重大,各地各单位一定要在学懂、弄通、落实《条例》上下功夫。
一要进行广泛深入地宣传。各地要结合开展安全生产宣传教育“七进”活动,运用广播、电视、网络、报纸、杂志和知识竞赛、专题宣讲等多种渠道,推动《条例》进生产经营单位、进校园、进机关、进社区、进农村、进家庭、进公共场所,努力使《条例》的立法精神和规定人人皆知,提高社会公众的安全生产意识,营造良好的安全生产法制氛围。
二要督促本地区、本行业领域各生产经营单位学习贯彻《条例》。督促指导生产经营单位结合自身实际,开展形式多样的学习活动,将学习《条例》作为生产经营单位和班组安全文化建设的重要内容,普及到车间、班组、岗位,使广大职工充分了解、掌握和遵守《条例》,让生产经营单位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掌握在生产经营活动中的法定权利和义务,自觉做到学法、懂法、守法。
三要加强安全监督管理人员的学习。各安委会成员单位要抓好本系统、本行业领域的学习,组织人员深刻学习领会新《条例》的精神实质,准确理解法规条款内容,增强安全监管人员的责任意识以及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
四要强化《条例》的执法实践。新《条例》在安全生产的工作职责、权利与义务、监督管理、行政执法等方面都作出了进一步明确的规定,《条例》实施后,要通过严格有效地执法,严惩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树立和维护法律权威,推动生产经营单位落实主体责任,通过执法推动安全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