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源市安全生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实施意见

19.11.2014  13:55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各级党委、政府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明确各级党委、政府在安全生产工作中的责任,根据《中共辽源市委辽源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构建安全发展长效机制的实施意见》(辽发[2013]11号)的要求,制定本实施意见。

第二条 落实各级党委、政府和党政领导干部的安全生产工作职责,建立健全“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的安全生产责任体系。“党政同责”是指党委、政府对安全生产工作共同负有领导责任。各级党委主要负责人对本地区的安全生产工作负总责;各级政府主要负责人是本地区安全生产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在上级党委、政府和同级党委的领导下,严格落实安全生产行政首长负责制,对本地区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一岗双责”是指各级党委、政府领导班子其他成员,既要负责分管范围内的业务工作,又要负责分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

各级党委领导班子其他成员按照“一岗双责”要求,做好分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各级党委工作部门及其负责人,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安全生产相关工作,支持政府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各级政府分管安全生产工作负责人对本地区安全生产工作负有综合监管责任,协助政府主要负责人对本地区安全生产工作实行具体领导、综合协调、监管检查等。

各级政府领导班子其他成员对职责范围内安全生产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按照“一岗双责”的要求做好职责范围内安全生产工作,支持分管安全生产工作负责人抓好相关工作。

各级政府工作部门及其负责人,按照有关职责规定和要求,履行行业监管职责,抓好本行业、本系统安全生产工作。各部门主要负责人对本行业、本系统安全生产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其他负责人对职责范围内安全生产工作负相应领导责任,协助本部门主要负责人做好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

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履行综合监管职责,加强对本地区安全生产工作综合监管和指导协调,对本级政府有关部门和下级政府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第三条 实行安全生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是落实科学发展观和省委提出安全发展要求的重要举措。要把安全生产工作摆在更加突出的位置,纳入各级党委、政府的总体工作目标,纳入党建工作和岗位目标责任制年度综合考核,实行“六同”,即同规划、同部署、同检查、同考核、同推进、同落实。

第二章 职责

第四条 各级党委、政府全面领导本地区的安全生产工作,其共同职责:

(1)认真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方面的法律、法规以及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各项指示要求;

(2)研究制定本地区安全生产总体规划、年度计划并纳入任期责任目标;

(3)经常了解安全生产工作情况,分析安全生产工作形势,有重点的开展安全生产各项活动,协调、解决安全生产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4)研究做出生产安全事故处理和责任追究决定;

(5)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资产必须管安全,领导和督促所属部门和行业抓好安全生产工作。

第五条 各级党委除履行共同职责外,履行以下职责:

(1)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宏观领导和协调,将安全生产工作纳入党委重要议事日程,调整充实各级党委负责人和党委部门负责人作为安委会成员;

(2)加强全市安监队伍建设。认真抓好安全生产工作中的组织人事工作,选拔任用思想过硬、作风扎实、能力突出、敢于担当、严于律己的领导干部充实到安全生产工作岗位上去工作;创造条件选配懂业务、精技术、会管理的后备干部充实到安全生产一线执法队伍进行培养锻炼;

(3)加强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工作。大力宣传党和国家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方针、政策;宣传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宣传安全生产工作中的先进典型;普及安全生产知识,提高全民安全素质;曝光安全生产事故和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

(4)加强安全生产督促检查。定期开展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情况的督促检查,进行安全生产巡视暗访并反馈通报情况;

(5)充分发挥纪检监察职能作用,按照有关规定严肃查处安全生产事故背后的渎职、失职和腐败行为。

第六条 各级政府除履行共同职责外,履行以下职责:

(1)将安全生产工作纳入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纳入政府重要议事日程;每季度组织召开一次安委会扩大会议,安排部署安全生产工作;

(2)依据法律、法规和安全生产工作的需要,组织制定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各项规章制度;

(3)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责任制,并组织考核奖惩,实行“一票否决”;

(4)将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的工作经费、安全生产专项资金列入财政预算;

(5)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体系,组织并实施较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现场调查勘查工作。建立安全生产应急救援军地快速反应机制;

(6)督促政府相关部门贯彻落实上级人民政府和本级人民政府对较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的处理意见批复,对生产安全事故的有关责任人实行责任追究。

第三章 保障制度

第七条 实行安全生产例会制度。各级党委每年听取一至两次安全生产工作专题汇报,分析安全生产形势,研究解决安全生产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党委在分析研究安全生产工作时,本级安全监管部门负责人应参加或列席会议。各级政府安委会每季度召开一次安全生产例会,分析安全生产形势,研究部署安全生产工作,解决安全生产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

第八条 实行安全生产情况通报制度。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定期或不定期向同级党委、政府和有关部门通报安全生产工作情况。

第九条 实行安全生产责任约谈制度。对发生较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的,由市委领导约谈相关县区和市有关部门的党政主要负责人。年度责任目标考核不达标或一个月内发生两起以上一般生产安全事故的,由市政府领导约谈相关县区政府和市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控制指标超出进度目标或重大隐患整改不力的,由市安全生产委员会领导约谈相关县区政府分管负责人、市有关部门负责人和有关企业主要负责人。

第十条 实行调查研究制度。各级党委、政府主要负责人每半年,领导班子成员每季度至少深入基层开展一次安全生产专题调研,研究解决安全生产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第四章 激励措施

第十一条 把安全生产工作纳入各级党委、政府年度综合考核的重要内容,考核结果作为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奖励惩戒的重要依据。

第十二条 完善安全生产责任目标考核机制和运行机制,加大奖励力度,完善奖惩措施。

第五章 责任追究

第十三条 对因工作不到位、措施不得力引发生产安全事故,突破年度控制指标的县区、单位及其党政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严格实行安全生产行政问责制和“一票否决”;对事故发生负主要责任的县区党委、政府和相关单位当年不得参加各类评比表彰活动,其党政主要负责人和有关责任人员一年内不得评先评优、不得提拔使用;对造成重(特)大事故或重大影响的,依法依纪追究相应的领导责任。

第十四条 纪检监察部门要充分发挥纪检监察职能,对上级有关安全生产的决定、指令、意见执行不力,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履行不到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党政领导及相关部门负责人,要按照有关规定严肃追责。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五条 各县区党委、政府可根据本实施意见,制定本地区的安全生产工作“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实施细则。

第十六条 各部门、企业事业单位参照本实施意见执行。

第十七条 本实施意见自印发之日起实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