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做好电信业营改增税控系统推行工作的通知

12.12.2014  14:08

 

为确保电信业营改增试点工作顺利实施,现对纳入电信业营改增试点范围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试点纳税人)推行税控系统工作提出如下要求:

一、一般纳税人认定

(一)按照《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对电信业营改增试点纳税人应税服务年销售额达到500万元的,或会计核算健全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的,由主管国税机关办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并根据纳税人实际经营情况,核定发票用量和最高开票限额。

对实行汇总纳税的总分机构电信业纳税人一律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二)兼营电信业营改增试点的原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不需要重新申请认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但应到主管国税机关办理营改增试点纳税人税种登记,并根据纳税人实际经营情况,重新核定发票用量和最高开票限额。

二、税控系统推行步骤

新认定为营改增试点提供电信业服务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兼营营改增试点提供电信业服务的原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推行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

(一)制定计划。市(州)国税局根据所属县(市、区)国税局确定的试点纳税人名单,采取统一集中培训的方式,确定培训时间和培训地点,保证在2014年5月31日前培训到位。

(二)组织培训。县(市、区)国税局按照市(州)国税局制定的推行计划,向试点纳税人下达《增值税防伪税控开票系统使用通知书》,要求纳税人在指定时间和地点安排人员参加税控系统培训,对未按时参加培训的,要及时提醒,保证培训户数和质量。

(三)购置设备。县(市、区)国税局按照培训一批推行一批的原则,通知参加过营改增试点培训的试点纳税人,在防伪税控系统服务单位购置开票系统专用设备(金税盘和报税盘),并与税控系统服务单位签订技术服务合同。

(四)发行发售。县(市、区)国税局对完成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发票用量及最高开票限额核定的营改增试点电信业纳税人,对其税控系统的专用设备进行发行。试点纳税人税控系统发行后,在办税服务厅领取发票领购簿,并持报税盘等相关资料领购增值税专用发票及增值税普通发票。

(五)系统安装。试点纳税人的税控开票系统安装可采取三种方式,一是由税控系统服务单位发放的开票系统安装光盘自行安装,二是由税控系统服务单位的技术人员电话辅导纳税人进行安装,三是对于上述方式都无法实现的由税控系统服务单位安排技术人员上门安装。

 

 

吉林省国家税务局

2014年5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