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女子用儿子出生证买保险 领保金遭拒

28.01.2015  11:16

“购买保险原本是给生活的一份保障。可如今却惹了一肚子的气。”长春市民陈女士昨日打来投诉热线称,自己于2008年在某寿险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分公司给儿子购买了一份保险,却因为无法提供儿子户口,而不能按时领取生存保险金。

陈女士表示,当时给儿子购买保险时出具的是出生证明,之后因种种原因户籍没有解决,保险公司以陈女士没持有儿子户口为由拒付生存保险金。因此,陈女士将保险公司告上法庭并胜诉。法院二审维持了一审的判决结果:该保险公司于2014年12月16日判决生效后立即返还陈女士保险费10439.77元,另外,保险公司于2013年3月14日支付生存保险金4060.23元,并赔偿利息损失。

但已经过去一个多月,陈女士反反复复跑了三趟保险公司,这笔钱仍没有到账。

保户:

保险公司投保时未说明

陈女士认为,依据保险法的相关规定,由于保险公司投保时没有说明,保险金的领取必须持有被保险人的户口,所以,保险公司拒付保险金没有任何法律依据。

陈女士说,她交纳了2008年度及2009年度的保险费,共计人民币14500元。“当年我要求退保的时候,我就表明把我的本金返还给我就可以。但我没有想到,当初我那么信任的保险公司却一直没有明确的说法。一审法院已经判决保险公司应当给予我赔偿,但保险公司不服上诉,二审的结果还是判决保险公司返还给我保险费,但保险公司却迟迟不执行。”

保险公司:

两周岁后出生证明无效

“保险公司刚开始的时候说2014年年底可以给我钱,后来又说公司年底封账,让我再等等。最近我又到保险公司,又说让我再等等。说1月中旬可以到账,可一直到现在也没有还给我。”陈女士说。

昨日下午,新文化记者与陈女士一同来到该保险公司长春中支,其刘副总经理表示,1月30日之前能返还。他承认公司将此事拖拉时间过长,判决已经出来了,但审批环节多,过程较慢,并对陈女士表示歉意。

相关工作人员对当初拒付生存保险金一事做出这样的解释。她说,投保人为两周岁以下被保险人购买保险时可以拿出生证明,但过了两周岁之后出生证明就失效了。当领取生存保险金时只能以户口作为依据,并且这期间如办理了户口应到保险公司做证明方面的变更。也就是说,如果陈女士中途没有要求退保并一直缴纳保费,但如果儿子的户口一直没有办下来,这笔保险费不会失效,但收益不能领取。

法院:

出生证明有一定证明力

法院认为,《出生医学证明》系医疗保健机构和从事家庭接生的人员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是具有一定证明力的书面材料,可作为婴儿登记户口的依据。陈女士与保险公司签订保险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合法,保险合同依法成立。双方在保险合同中明确约定,领取生存保险金时,应提供被保险人户籍证明或身份证明等相关资料。

陈女士领取生存保险金时,提供了被保险人的出生证明,足以证明了被保险人的身份关系,所以保险公司以此拒付,属违约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