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城市综合管廊工程造价管理的指导意见(试行)
吉建造[2015]10号
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关于城市综合管廊工程造价管理的指导 意见(试行)
各市(州)建委(住房城乡建设局)、市政公用局,长白山管委会住房城乡建设局,各县(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各有关单位:
为全面做好城市综合管廊工程建设的管理工作,合理确定工程造价,确保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按照省委、省政府的总体要求,结合我省实际,现就城市综合管廊工程造价管理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城市综合管廊工程计价原则
城市综合管廊工程的发承包及实施阶段的计价活动应严格执行国家标准《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
二、城市综合管廊工程计价规定及计价指引
(一)综合管廊主体工程计价按以下规定执行:
1.执行《吉林省市政工程计价定额》(JLJD-SZ-2014)相应子目。
(1)土方工程。其中:沟槽机械开挖执行机械挖土方子目,人工乘以系数1.1,机械乘以系数1.3。
(2)施工降水。
(3)脚手架及支架。
(4)现浇混凝土执行D.3.6立交箱涵的箱涵底板、侧墙、顶板子目,其中隔墙、中层板按侧墙、顶板子目执行,其人工乘以系数1.5,混凝土强度等级可按设计要求进行换算;模板执行D.9.5箱涵混凝土底板、侧墙、顶板子目;钢筋执行D.7钢筋工程中的现浇、预制构件钢筋(排水)子目。
(5)雨水、污水检查井。
(6)泥浆外运按SMW搅拌桩体积的50%计算,执行淤泥运输子目。
2.执行《吉林省城市轨道交通工程计价定额》(JLJD-GD-2011)相应子目。
(1)围护结构的措施项目。其中:SMW搅拌桩、钢板桩、冠梁执行防护、支护、围护工程相应子目;钢支撑、钢围檩制作、运输、安装、拆除执行地下结构工程相应子目。
(2)定额人工单价由70元/工日调整为105元/工日、定额机械费乘以系数1.13。
(3)按市政道路桥涵工程计取各项费用。
3.在通车的干道上施工的城市综合管廊工程,其行车干扰费以定额人工费、定额机械费之和为基数,乘以系数0.05计算。
(二)综合管廊的附属设施工程(消防、通风、供电、照明、监控与报警、排水、标识等系统)应执行《吉林省安装工程计价定额》(JLJD-AZ-2014)及对应的费用定额。
(三)纳入综合管廊的管线应按照各专业的规定执行相应的计价定额。
1.给水、排水、燃气、热力管道执行《吉林省市政工程计价定额》(JLJD-SZ-2014)。
2.电力电缆、通信线缆执行电力、通信专业定额。
三、切实加强 城市综合管廊工程 计价活动的监督管理
严格执行招标控制价、竣工结算文件备案制度。城市综合管廊工程的招标工程量清单、招标控制价、投标报价、工程价款结算等工程造价文件的编制与核对应由具有专业资格的工程造价人员承担,并按规定签字、盖章。
各地在城市综合管廊计价活动中遇到的问题和有关建议,请及时反馈省造价站,为进一步补充、完善综合管廊工程的计价定额提供依据。
2015年7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