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转发住房城乡建设部简化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部分指标的通知
吉建管〔2016〕47号
各市(州)建委(住房城乡建设局)、长白山管委会住房城乡建设局,各县(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各有关企业:
为进一步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住房城乡建设部决定简化《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建市〔2014〕159号)中部分指标,并印发了《关于简化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部分指标的通知》(建市〔2016〕226号)。现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我省按照住房城乡建设部文件要求同步实施简化后的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除各类最低等级资质外,取消关于注册建造师、中级以上职称人员、持有岗位证书的现场管理人员、技术工人的指标考核。取消通信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资质标准中关于注册建造师的指标考核。
二、按照住房城乡建设部文件调整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一级及以下资质的建筑面积考核指标。对申请建筑工程、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资质升级的企业,未进入省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信息管理平台的企业业绩,不作为有效业绩认定。2016年1月1日之后竣工的代表工程业绩,应通过项目登记系统履行基本建设程序进入项目库。2015年年底之前竣工的业绩,可以通过业绩补录的方式进入项目库。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进一步完善工程项目数据库,使真实有效的业绩及时通过省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信息管理平台进入全国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信息发布平台。
三、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加强业绩核查工作,发现企业在资质升级申请中弄虚作假的,不批准其资质申请,企业在一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该项资质升级。对参与企业资质申报弄虚作假或为企业提供虚假证明的有关单位或个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给予通报批评或抄报有关部门依法进行处理。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将企业资质申报中的弄虚作假行为作为企业或个人不良行为在信息平台予以发布。对于弄虚作假情节严重的企业,在年度信用综合评价中,信用等级可直接定为不合格。
四、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进一步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加强对施工现场主要管理人员在岗履职的监督检查,重点加强对项目经理是否持注册建造师证书上岗、在岗执业履职等行为的监督检查。对有违法违规行为的企业,依法给予罚款、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资质证书等行政处罚;对有违法违规行为的注册建造师,依法给予罚款、暂停执业、吊销注册执业资格证书等行政处罚;要将企业和个人不良行为记入信用档案并向社会公布,切实规范建筑市场秩序,保障工程质量安全。
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6年11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