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撤回勘察单位资质的公告
第375号
按照《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工程勘察资质换证工作的通知》(建办市函〔2014〕717号)和《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开展工程勘察资质换证工作的通知》(吉建设〔2014〕29号)统一部署和要求,我厅全面完成了全省勘察单位资质换证工作。根据《行政许可法》、《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规定,现对长春煤炭设计研究院等47家未如期完成新版勘察资质证书换证的勘察单位做出撤回勘察资质处理,有关内容公告如下:
一、自2015年7月1日起所有旧版《工程勘察证书》失效作废,不得承接工程勘察业务。
二、撤回长春煤炭设计研究院等47家工程勘察单位持有的旧版《工程勘察证书》。
三、持有新版《工程勘察资质证书》的工程勘察单位,应在资质等级规定的业务范围内承接工程勘察业务。
特此公告。
附件:1.撤回勘察资质单位名单
2.新版《工程勘察资质证书》样本
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5年7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