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双高速与203国道交会连发两事故 都因没警示牌
事故现场还有其他车留下的碎片 新文化记者 樊亮 摄
新文化四平讯(记者 樊亮) 1月20日中午,读者马先生致电新文化反映,当天凌晨,在建的 长春 市至双辽段高速公路(以下简称“长双高速”)与国道203线交会处,发生了两起交通事故。马先生说,该处是一座在建的高架桥,施工单位本应设置安全警示标志,但他多次经过时发现,该桥北侧(国道203线上)一直没有提醒司机“前方修路应使用桥头右侧辅道”的安全警示标志。据他了解,该地点近期发生了多起类似的交通事故。大多是因为司机不熟悉路况,没能及时转向辅道,驾车直接撞向了高架桥桥头堆砌的土堆所致。
现场 前车侧翻 后车追尾
1月20日下午,新文化记者驱车赶到马先生所说的位置———长双高速与国道203线交会处的在建高架桥处。
长双高速于2012年底开工建设,起点位于长春市四环路上拟建长春西站互通立交的匝道端点,终点位于双辽市柳条乡大富村,通过大富枢纽互通和大广高速及长深高速双辽过境段连接。国道203线起点为黑龙江明水,终点为辽宁沈阳的国道,全程720公里。两路交叉口的高架桥位于双辽市双山镇境内,距离省道105线不足1公里。
“前方300米右道封闭”,看到安全警示标识,减速行进了约300米,前方正是马先生所说的高架桥,桥头用土堆封闭着,左侧有辅道可供车辆通行。步行上桥后,记者看到大约500米外的高架桥另一侧确实有交通事故发生,有多辆车横七竖八地集中在桥头位置。走近了才弄明白,原来是一辆辽宁籍运载集装箱的大货车侧翻在桥头土堆上,集装箱散落一地,车头严重变形,司机受伤。另有一辆黑龙江籍大货车在该车翻车后与该车发生碰撞,驾驶室损毁。
司机 因为路上没设安全警示牌
据后车司机赵先生介绍,前车是1月20日凌晨因为不熟悉路况直接撞到土堆上侧翻的,司机当时没什么大事。他于4时许驾车行驶到出事地点。他也因为没有看到路旁有安全警示标识,没能及时转向右侧的辅道,而直接追尾撞上了已经侧翻的前车,导致正在车下的前车司机受伤住院。
“太坑人了!”赵先生说,他们都是开了多年大车的老司机,正常情况下,只要路边提前有安全警示牌,他们一定不会犯这么低级的错误。赵先生还提到,据附近的群众讲,最近这几个月,这个桥头已经发生多起类似的交通事故了。
随后,赵先生指着土堆上的一些蓝色的塑料残片说,这些残片应该是前一段时间别的车翻车后留下来的。
交警 曾建议施工方设标牌
20日傍晚,记者从双辽市交警部门获悉,该地点近期的确发生了多起类似的交通事故。一般来说,道路施工期间的安全警示牌设置由交通部门负责。交警部门此前也曾经向修建该高架桥的项目部提过建议,希望他们完善安全警示牌的设置,以避免因此引发的交通事故,但随后的情况并没有什么变化。
交通部门:维护管理归建设方
昨日下午,双辽市交通局公路段一位姓张的工作人员表示,正常情况下,国道203线双辽境内路段应该是由他们负责管护的,但由于长双高速公路建设部门修建了高架桥,在正式移交给双辽市交通部门之前,其维护和管理应该由建设方负责,在路边设置安全警示牌也应该由建设方负责。工作人员还表示,此前几个月他曾经在桥北侧看到过安全警示牌,但后来就不见了,不知道哪里去了。他们没有与项目部沟通过设置安全警示牌的问题。
20日傍晚,新文化记者曾前往高架桥建设项目部了解情况,但未见到任何工作人员。昨日, 吉林 省高等级公路建设局提供了该项目部办公电话及长双高速公路建设的曹姓负责人的联系方式。但对方电话,始终无人接听。
律师观点:相关部门未尽职 受害人可索赔
对于此情况,记者昨日咨询了多位律师。律师们均表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安全法》的规定,因工程建设需要占用、挖掘道路,或者跨越、穿越道路架设、增设管线设施的,应当事先征得道路主管部门的同意;影响交通安全的,还应当征得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同意。施工作业单位应当在经批准的路段和时间内施工作业,并在距离施工作业地点来车方向安全距离处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采取防护措施。如果能够认定事故与施工单位或者建设单位不尽职有关,那么受害人可以起诉施工单位或者建设单位要求赔偿,此前国内有成功案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