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外结婚定居的华侨 离婚在哪里起诉?

20.03.2015  07:27

中国吉林网讯 昨日,是《律师在线》栏目的第175期,本期邀请了吉林熠融律师事务所的吴殿库律师做客本报为读者答疑。对于现场来咨询的读者,律师也都耐心给予答复。与此同时,欢迎大家继续发送邮件咨询,也欢迎大家加入QQ群探讨。本期,将推出案例深度解读环节,帮大家分析一个关于家庭暴力的案例。

夫妻国外定居 想离婚该咋办?

事件:郭女士和男友是定居在国外的华侨。2012年3月,郭女士在国外和男友结婚并育有一子。本打算过幸福的生活,可2014年二人婚姻产生危机,郭女士认为无法再维系这段感情,于是在国外法院起诉,要求与丈夫离婚。但该国法院以当事人双方均具有中国国籍为由拒绝受理。郭女士想问,像她这种情况,能否在国内办理离婚?

律师:郭女士可以在国内办理离婚。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最新司法解释规定:在国外结婚并定居国外的华侨,如定居国法院以离婚诉讼须由国籍所属国法院管辖为由不予受理,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的,由一方原住所地或者在国内的最后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故郭女士可向原住所地或最后居住地法院起诉。

来看个家庭暴力的案例解读

事件:1996年11月份,原告杨某与被告何某相识。1999年11月11日,双方登记结婚。之后双方因家庭琐事争吵不断,有几次杨某还使用暴力殴打何某。2003年7月6日起杨某与何某分居。

杨某诉称:双方结婚以来经常因一些家庭琐事多次争吵,多次调和未果,夫妻感情严重破裂,无法一起继续生活。现诉至法院,要求解除双方婚姻关系;女儿小杨由自己抚养,女儿满18岁前的抚养费及其他费用由双方承担。因双方没有共同财产,所有的债权债务由各方自行解决。

何某辩称:自结婚以来,自己经常因家庭琐事遭杨某暴力殴打。被告虽同意解除婚姻关系,但要求原告依法承担过错责任和损害赔偿责任。双方婚生子女小杨依法应随被告生活。自己有便利条件抚养孩子长大成人至其独立生活为止。原告应承担分居期间母女俩的生活开支和个人债务。

法院:杨某和何某在庭审时均表示自愿离婚,且杨某多次使用暴力殴打何某,导致双方感情完全破裂。对杨某要求解除与何某婚姻关系并支付损害赔偿的请求予以支持。最后法院判决解除杨某与何某的婚姻关系;女儿归何某抚养;杨某一次性支付何某损害赔偿费人民币8000元。

律师:《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重婚的;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实施家庭暴力的;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婚姻法解释(一)》规定了“家庭暴力”,即行为人以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给其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伤害后果的行为。持续性、经常性的家庭暴力,构成虐待。无过错方有权提出损害赔偿的请求,即不论无过错方是离婚诉讼中的原告或者是被告,均可在提出离婚诉讼或应诉时,提出要求过错方承担损害赔偿的请求,无过错方作为被告的离婚诉讼案件,被告也可以在离婚后1年内另行起诉提出损害赔偿的请求。

每天吉林熠融律师事务所的律师仍旧在线等候大家的咨询,有法律问题可拨0431-81738555。此外本报开通城市晚报新浪官方微博和栏目记者个人邮箱:[email protected]和城晚律师团QQ群:52194579,有啥问题可在网上探讨。

(记者 王秋月/报道 赵毅亮/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