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质量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

28.06.2018  16:19

吉建设〔2018〕12号

各有关勘察设计单位,施工图审查机构:

为全面落实《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联合审查的实施意见》(吉政办发〔2018〕19号),切实加强勘察设计质量监督管理,确保勘察设计文件质量安全,依据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民用建筑节能条例》及《吉林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等政策法规及相关规定,现提出以下工作要求,请认真执行。

一、对勘察设计单位规定

(一)落实勘察设计单位项目负责人制度。工程勘察项目,规模划分为岩土工程甲级或乙级的,勘察单位项目负责人由本单位聘用执业的注册岩土工程师担任;丙级岩土工程项目负责人由本单位主要技术负责人或总工程师或本单位聘用执业的注册岩土工程师担任。民用建筑工程项目,设计单位项目负责人由与工程项目设计规模相对应的本单位聘用执业的注册建筑师担任;以结构为主的工业建筑工程项目,设计单位项目负责人由与工程项目设计规模相对应的本单位聘用执业的注册结构工程师担任。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设计单位项目负责人由与设计类型相对应的本单位主要技术负责人或总工程师或本单位聘用执业的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担任。

(二)实施勘察设计单位项目负责人质量终身责任制度。勘察设计单位承接勘察设计业务时,应确定勘察设计项目负责人。勘察设计项目负责人应当在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前签署工程质量终身责任承诺书,连同法定代表人授权书,报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备案。勘察设计单位项目负责人应对负责项目的勘察设计质量全面负责,保证勘察设计文件符合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要求,对因勘察设计导致的工程质量事故或质量问题承担责任。

(三)全面落实质量管理各项规定。编制勘察设计文件应严格执行国家及省政策法规和标准规范规定,满足勘察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要求,符合建筑防火(含外保温防火)、结建人防、建筑防雷、建筑节能、绿色建筑、无障碍建设、质量常见问题治理等标准规定,保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质量及地基基础与主体结构安全。

(四)健全单位内部技术质量管理保证体系。勘察设计单位编制勘察设计文件(含勘察原始资料、节能计算书、结构计算书、结建人防计算书),应严格执行设计人(勘察文件编制人)、审核人、专业负责人(勘察项目负责人)的“三级审核”制度,切实加强勘察设计文件在单位内部的质量监督与控制。

(五)深化设计文件编制深度。建筑设计单位应对民用建筑执行绿色建筑标准及住宅工程质量常见问题防治(主要包括防治墙体与楼面裂缝、屋面与厨卫地面渗漏、室内墙体结露与霉变等),在施工图设计文件建筑总说明中编制专篇。对容易产生工程质量常见问题的部位和环节要详细说明防治措施,在设计文件中绘制节点构造详图,在向相关单位进行设计技术交底时做重点阐述和说明,提高房屋建筑工程设计质量。

(六)完善小型建筑工程项目注册结构工程师签字盖章制度。小型建筑工程项目,应由一级或二级注册结构工程师担任结构专业负责人或以结构为主的工业建筑工程项目的工程项目负责人,并在施工图设计文件结构专业说明页右下角加盖执业印章,图签的相应栏目内签字确认。

(七)准确填报项目信息。对建设单位向审查机构报审时上报的《建设工程项目申报表》中相关栏目信息,勘察设计单位协助负责准确填报。

二、对施工图审查机构规定

(一)严格遵守审查制度政策法规。审查机构应认真遵守和严格执行《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住建部令第13号)和《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联合审查的实施意见》(吉政办发〔2018〕19号)的各项规定,全面落实《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要点》的各项要求,确保施工图审查质量。对勘察设计单位不执行本通知规定的,不得审查合格通过。

(二)健全技术质量管理规章制度。审查机构应健全单位内部技术质量管理各项规章制度和审查人员岗位责任制,对审查项目应建立信息完整和准确详实的审查信息台帐。审查意见书中应明确记载审查真实情况,重点对勘察设计单位是否存在违法违规行为(包括审查中提出的应改内容是否违反强制性标准条文等)及勘察设计单位修改落实情况进行真实记录。

(三)切实提高审查质量和水平。审查机构应按国家及省规定的审查内容要求,对是否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是否安全、是否符合勘察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规定、是否符合建筑防火(含外保温防火)、结建人防、建筑防雷、建筑节能、绿色建筑、无障碍建设、质量常见问题治理等规定要求做重点审查,对建设单位上报的《建设工程项目申报表》相关栏目信息进行核实确认。

(四)认真执行审查即时和季报制度。审查机构对在审查中发现的勘察设计单位存在的违法违规行为,必须立即上报省及所在市(州)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并同时做好相关证据留存保管。每季度按规定要求提交真实准确的审查工作统计信息。对不执行政策规定、不真实记载审查信息、不及时上报违法违规行为,甚至存在刻意隐瞒与欺骗行为的审查机构,将依法予以严肃处理。

三、出图盖章管理规定

(一)勘察设计单位上传的电子版图纸封面应有经过电子认证的单位公章,每页勘察设计文件右上角应有省住建厅核准的经过电子认证的出图专用章。

(二)审查合格的勘察设计文件封面应有经过电子认证的审查机构公章,每页勘察设计文件右上角应有省住建厅核准的经过电子认证的施工图审查专用章。审查机构印章应与勘察设计单位印章并列。

(三)注册建筑师、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结构、岩土)应按国家及省施工图设计文件签字盖章管理规定,在相应的勘察设计文件电子版上加盖电子印章和本人签名。施工图审查机构的审查人员应在审查机构出具的电子版审查合格报告书“审查人员”相关专业栏目中,加盖省住建厅核准的施工图审查人员电子印章和本人签名。

原《关于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质量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吉建设〔2017〕27号)废止。

 

 

 

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8年6月27日

 

 

 

                                                                                                               

  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办公室            2018年6月27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