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房屋转让手续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21.04.2017  19:54

  吉建房〔2017〕15号

   

  

各市(州)住房城乡建设局、房产局,长白山管委会住房城乡建设局,各县(市)住房城乡建设局、房产局:

  2017年3月30日,《吉林省财政厅 吉林省物价局转发<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清理规范一批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政策的通知>》(吉财税〔2017〕200号),取消房屋转让手续费。为保证执行标准规范统一,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按照《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清理规范一批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20号)规定,自2017年4月1日起取消房屋转让手续费。该收费项目取消后,既不向企业收取也不向个人收取。

  二、各房地产交易部门要严格执行相关规定,通过媒体、网站、房屋交易大厅等及时发布取消房屋转让手续费信息。

  三、各地要按照吉财税〔2017〕200号文件规定,及时向当地政府汇报,并与财政部门沟通协调,安排落实依法履行房地产交易管理职能所需相关经费,保证房地产交易工作有序开展。

   

  

   

  

  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7年4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