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辞退员工想要补偿金 公司拿规定“整事”败诉

25.03.2016  11:11

石静律师做客本报

昨日是栏目的第223期,邀请的是 吉林 常春律师事务所的石静律师做客本报。热线十分火爆,一个小时的时间律师忙个不停,还有多位读者到本报来咨询,石律师对于读者提出的问题都逐一做了回答,对于现场来访的读者,也都做了具体的答疑。

员工与单位发生矛盾如何处理?

事件还原:小周是某公司销售人员,负责寻找需要安装软件的客户。工作半年后小周因与公司发生矛盾,即与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同时要求公司依法支付经济补偿金。后就经济补偿金问题未和公司达成协议,便诉讼至劳动争议与仲裁委员会。

庭审中,公司辩称,小周负责的部分客户因使用该公司的软件期限未达到公司的要求,认为客户违规,便要求小周将公司平时支付的工资按比例予以返还,同时拿出公司员工手册,员工手册明文规定,需客户使用公司的软件达到3个月的期限视为合格用户,使用期限未超过3个月的,负责该用户的员工不得领取相对应的提成。小周表示自己从未看过员工手册,公司也未给员工进行培训与讲解,后公司败诉。

律师点评:劳动者对于用人单位来说,是弱势群体,因此《劳动合同法》在举证责任的承担上,往往要求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的居大多数。像本起案件,就单位辩称的事项,虽记载于员工手册中,但该员工手册并未向员工说明,同时更关键的是小周陈述从未看过该手册,可以肯定地得出,员工手册并没有小周本人的签字认可,所以就无法证明小周知晓该规定,该项规定当然对小周不产生法律效率,公司的抗辩理由不能得到法律的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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