梨树县人民检察院首次启用“诉讼式审查”模式审查逮捕案件

27.08.2018  11:54

  为进一步深化检务公开,打造 阳光检察 ,增加检察办案的透明度,保证审查逮捕决定的公正性,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利,主动接受社会监督。8月24日上午 梨树县人民检察院在三楼模拟法庭就犯罪嫌疑人张某某涉嫌盗窃一案举行了 首次“诉讼式审查”现场会 。此次“诉讼式审查”将犯罪嫌疑人逮捕必要性审查和公开审查相结合,检察长张爱钧到场观摩指导,并邀请了县政法委、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县团委、县妇联及各阶段办案机关案件承办人、被害人、辩护律师等共同参加。 

  在“诉讼式审查”现场会上,检察官介绍了案件情况,出示了案件相关证据,主要就案件事实和社会危害性两方面进行公开审查,听取了办案机关承办人、被害人、辩护律师的意见。经与会人员评议后,承办检察官认为:犯罪嫌疑人张某某涉嫌盗窃罪事实清楚,但考虑到其是初犯、偶犯,只因一时贪念触犯法律。案发后犯罪嫌疑人张某某父亲主动找到被害人,并给予现金补偿,被害人对张某的盗窃行为也给予了谅解。经过当场公开审查和听证,认为犯罪嫌疑人张某某无逮捕必要,应当以“无逮捕必要”对犯罪嫌疑人张某某作出不批准逮捕的决定。 

       

  今年以来,为进一步推进审查逮捕工作改革,构建公开化、多元化审查机制,梨树县人民检察院按照吉林省检察院 开展审查逮捕诉讼化转型试点,完善审查逮捕环节听取律师意见机制 的工作安排,与梨树县公安局、梨树县司法局联合制定出台系列制度规范,探索开展逮捕案件“诉讼式审查”工作。采取兼听双方意见,居中司法审查的方式,通过联系各方进行针对性调解,就地化解社会矛盾,宽严相济传递司法温度,真正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有效地提升了检察机关司法透明度和执法公信力。 

   

  

   ----------梨检普法---------  

      

   什么是逮捕案件诉讼式审查?  

  逮捕案件诉讼式审查是指在审查逮捕阶段,针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对犯罪嫌疑人构成犯罪没有争议,但对其是否存在社会危险性存在争议、不能确定是否逮捕的案件,由检察机关充分听取侦查机关、犯罪嫌疑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三方意见后,做出是否批准逮捕的决定,并由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及社会媒体全程监督的“诉讼式审查”模式。 

   哪些案件适用“诉讼式审查”?  

  1、辩护律师、犯罪嫌疑人近亲属对社会危险性提出意见,申请启动诉讼式审查的; 

  2、案件社会危险性争议较大,诉讼式审查有利于充分听取各方意见、准确处理的; 

  3、案件社会影响较大,媒体高度关注,诉讼式审查有利于体现司法公正、提升司法公信力的。 

   哪些案件不适用“诉讼式审查”?  

  1、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或者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曾经故意犯罪的或者身份不明的; 

  2、事实证据存在疑问或者公开案情可能影响案件侦查的; 

  3、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 

  4、其他经审查认为不宜诉讼式审查的 

【案件】检察官缘何“上门办案”?
  文字 | 殷玥瓛    整理 | 张倩怡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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