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烈士褒扬办法》自2015年4月1日起实施

10.03.2015  18:02
  烈士褒扬是对为实现民族独立、人民解放和国家富强、人民幸福而光荣献身的烈士所进行的褒扬、抚恤和纪念活动,以达到教育、鼓舞和激励社会全体成员发扬烈士精神的目的。褒扬烈士,弘扬烈士精神,抚恤优待烈士遗属,是国家的责任也是全社会的义务。长期以来,吉林省各级党委政府对烈士褒扬工作高度重视,采取多种形式大力弘扬烈士精神,强化烈士纪念设施保护管理,不断提高烈士遗属待遇,烈士褒扬工作得到了长足发展。但从我省立法层面看,自1995年《吉林省革命烈士纪念建筑物保护管理若干规定》施行以来,我省近20年没有再制定过其他有关烈士褒扬方面的地方性法规或政府规章,工作中只是依据一些零散的、针对具体问题的政策文件指导工作,始终没有一部完整、统一、规范的烈士褒扬工作法规。为推进我省烈士褒扬工作法制化建设,吉林省民政厅依据国务院《烈士褒扬条例》等相关政策法规,在深入广泛调研论证的基础上,利用两年时间起草的《吉林省烈士褒扬办法》,已经2015年1月12日省政府第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并以省政府第249号令公布,将于2015年4月1日起正式实施,这是全国各省份中第一个以地方行政规章形式出台的烈士褒扬方面的综合性法规。   《吉林省烈士褒扬办法》对国家和我省涉及烈士褒扬工作的相关政策进行了归纳汇总,并结合吉林省实际,对《烈士褒扬条例》相关内容进行了细化。该办法中,明确界定了烈士遗属的范围,规范细化了烈士评定的程序和条件,完善了烈士遗属抚恤优待相关政策,规定了烈士纪念设施管理保护和烈士安葬与祭扫的办法。该办法的颁布实施对进一步规范全省烈士褒扬工作,有效提高我省烈士褒扬工作的政策执行力,推进烈士纪念工作的深入发展具有重要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