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烈士褒扬办法》自2015年4月1日起施行

01.03.2015  07:32

吉林省人民政府令

 

第249号

 

吉林省烈士褒扬办法》已经2015年1月12日省政府第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公布,自2015年4月1日起施行。

 

省长蒋超良

 

2015年1月27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促进烈士褒扬工作,抚恤优待烈士遗属,根据《烈士褒扬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具有本省户口的烈士或者非本省户口但在本省牺牲的烈士,依照本办法的规定予以褒扬。

 

烈士遗属包括烈士父母(抚养人)、配偶、子女、未满18周岁或者已满18周岁无生活来源且由烈士生前供养的兄弟姐妹。

 

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保障烈士遗属的生活水平随经济社会的发展逐步提高。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烈士褒扬和烈士遗属抚恤优待经费列入财政预算。

 

烈士褒扬和烈士遗属抚恤优待经费应当专款专用,接受财政部门、审计机关的监督。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烈士纪念设施的保护和管理,为纪念烈士提供良好的条件和环境。

 

第六条县级以上民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烈士褒扬工作。

 

第七条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等应当做好烈士纪念与宣传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