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最高可罚100万元

05.06.2016  05:44

  吉林省人大常委会近日审议通过了吉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将于7月1日实施。该法规明确,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大气污染物最高可罚100万元。 

  

  按照这一法规,排放工业废气或者国家公布的名录中所列的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集中供热设施的燃煤热源生产运营单位及其他依法实施排污许可管理的单位,应当取得排污许可证,并按照排污许可证要求排放污染物。 

  

  违反上述规定,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大气污染物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排污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新法规还要求,上级人民政府及其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下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环境保护工作的监督。发现有关工作人员有违法行为,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分的,应当向其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提出行政处分建议。有关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而不给予行政处罚的,上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直接作出行政处罚的决定。

(责任编辑: 环保厅信息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