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扎实推进大气污染防治工作
2013年,国务院下发《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后,我厅提请省政府印发了《吉林省落实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细则》,建立了大气污染防治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向各地政府和省直有关部门下达了《大气污染防治目标任务书》,组织实施了2014、2015年度实施计划,扎实推进大气污染防治工作。
一是积极推进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工程。 全省27台30万千瓦及以上机组已全部建成脱硫设施并稳定运行,火电行业44台20万千瓦及以上燃煤机组脱硫设施已全部建成投运,水泥行业19条规模以上水泥熟料生产线脱硝设施已全部建成投运,钢铁行业6台90平米以上烧结机已全部建成脱硫设施。全省5家石油炼制企业除延边利安石化有限公司停产外,其余4家已全部建成催化裂化装置脱硫设施。列入2014、2015年年度大气污染防治计划的140项重点工程基本完成。持续推进煤烟型污染治理,全省8个地级城市全部划定了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累计淘汰燃煤小锅炉2881台,其中,2015年淘汰1529台,超额完成年度任务。城市建成区共有1345个加油站、11座储油库及786台油罐车安装了油气回收设施并稳定运行。724家餐饮服务场所安装了高效油烟净化装置。完成了9个机动车监管平台建设,环保合格标志发放率达到70%。累计淘汰黄标车19.5万辆。
二是全面落实大气污染防治管控措施。 加大秸秆禁烧工作力度,提请省政府出台了《关于全面禁止露天焚烧农作物秸秆的通告》,召开了全省秸秆禁烧工作会议和全省秸秆禁烧工作协调会,同时省政府和县市政府签订了秸秆禁烧目标责任书,落实了省直部门的分区包保责任和县市政府的主体责任,深入开展了日巡夜查工作,今年10月我省的卫星监测火点数从2014年同期的547个下降到267个。加大挥发性有机物治理力度,通过调查摸底将石化行业20家重点企业纳入LDAR治理范围,并对20家企业开展了点位监测,形成了监测报告,制定了《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整治方案》。编制了重点行业清洁生产审核清单及年度实施计划,全省纳入清洁生产审核计划的重点行业企业共计101家。我省已完成79家重点行业企业清洁生产审核评估验收,清洁生产审核率为78.2%。
三是加强大气环境立法。 2015年,新修订的环保法出台后,《大气污染防治法》(修订草案)已经通过全国人大一审,为了给我省大气污染防治工作提供强有力的法制保障,我省正式启动《吉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起草工作。省人大常委会陈伟根副主任高度重视《条例》起草工作,专门听取了相部门关于条例起草工作的汇报,并亲自率队前往江苏、上海、陕西、安徽等地就大气污染防治立法工作中的重点、热点和难点问题,以及职责分工、权利义务、法律责任和体例结构、立法程序等方面的内容进进行立法考察。我省在立足吉林省实际,认真研究有关法律法规,积极回应群众关切,广泛听取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起草了《吉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送审稿)》,并于2015年6月初,报送省人大审议。目前,已通过省人大一审,正在组织听取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社会群众、有关部门的意见,将于2016年3月进入人大二审程序。今年,我厅配合省人大起草了《吉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草案),目前已进入二审阶段,计划于年底前正式出台。
四是建立环境空气质量通报预警制度。 每月对地级城市PM 10 月均浓度进行排名并向社会公布,对每季度排名靠后的地市进行预警,并对白山、白城、辽源等PM 10 浓度升幅较高的城市和长春、吉林、四平等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城市政府负责同志进行了约谈。
五是完善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体系。 为做好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2014年省政府颁布实施了《吉林省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今年,我厅进一步强化了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成立了应对重污染天气工作领导小组,提请省政府印发了《关于做好近期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的紧急通知》,出台了《关于做好秋冬、冬春特殊时段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的指导意见》和《吉林省环境保护厅应对重污染天气工作方案》,制定了重污染天气临时管控标准,并制定了“五城联动”重污染天气应急演练工作,确保一旦出现重污染天气能够有效应对,最大限度减轻重污染天气带来的不利影响。
(责任编辑: 省环保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