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将对重点救助对象实行“一站式”即时结算
9月8日,记者从 吉林 省民政厅了解到,《吉林省医疗救助实施意见》(简称《实施意见》)将于9月10日起正式实施。其中规定的具体救助对象、救助范围和救助方式,本报曾在8月25日A03版进行了详细报道。 【详见】
据吉林省民政厅相关负责人介绍说,重点救助对象在医疗救助定点医院就诊住院,医疗救助实行“一站式”即时结算办理;重点救助对象持本人身份证、基本医疗保险证及重点救助对象凭证(指低保证、五保证、孤儿证和县级民政部门出具的三无人员证明材料,下同),在医疗救助指定窗口办理就诊登记;治疗结束后,直接在定点医院办理医疗救助。救助对象医疗救助补助金由定点医院垫付,定点医院与救助对象所在地民政部门定期按规定结算。
救助对象未在医疗救助定点医院即时办理医疗救助结算的,实行医后办理。
其中,重点救助对象应自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报销之日(未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按治疗结束出院之日)起90日内,持本人身份证、重点救助对象凭证和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报销凭证(未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持诊治发票),向县级民政部门提出申请,县级民政部门应在有效申请提出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
一般救助对象应自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报销之日(未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按治疗结束出院之日)起90日内,持本人身份证、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报销凭证(未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持诊治发票),向户籍(居住证)所在地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撤销街道办事处的,由承接其管理职能的部门或机构办理)初审、公示后,将相关材料上报县级民政部门;县级民政部门审批。乡、县两级应在有效申请提出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审批完毕。
基本医疗门诊救助办理。由县级民政部门每年分两次集中办理,上半年在3月底前完成,下半年在9月底前完成。定额补助金实行社会化发放。具体办法由县级以上政府规定。
另外《吉林省医疗救助实施意见》明确,救助对象应按基本医疗保险的就医诊疗规定就医用药,对确需到上级医疗机构或跨县域异地医院就诊的,应按规定履行转诊或备案手续;治疗过程中,应使用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支付范围内药品和诊疗项目。未按基本医疗保险转诊规定转诊,基本医疗保险不予受理的,医疗救助亦不受理;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未纳入支付范围的医疗费用,医疗救助不予补助。
而医疗救助定点医院,应在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院中选择。
新文化报(艾灵 通讯员 马俊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