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医疗重点救助对象救助标准不低于2万元

09.09.2015  17:32

   城市晚报讯 为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医疗救助制度全面开展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工作意见的通知》,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人社厅、省卫计委和吉林保监局制定了《吉林省医疗救助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并由省政府办公厅转发。该《意见》自9月10日起实施。昨日,省民政厅发布了该《意见》的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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