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公务员工资调整方案确定 看看你能涨多少

30.06.2015  11:42

  “今年6月底前,各地工资调整一定要落实到位。”5月12日,国务院总理李克强为机关事业单位工资改革的落实定下了最后期限。昨日,长春晚报记者从“吉林发布”获悉,日前吉林省政府办公厅正式印发《关于调整机关工作人员基本工资标准的实施方案》,对全省机关工作人员基本工资标准的调整进行了明确规定。今后基本工资标准原则上每年或每两年调整一次。

   调整基本工资标准的办法

  从2014年10月1日起,调整公务员基本工资标准,同时将部分规范津贴补贴纳入基本工资。

  调整后,职务工资标准由现行的340元至2510元分别提高到510元至3440元;级别工资各级别起点标准由现行的290元至2290元分别提高到810元至4721元,其他各级别工资档次标准相应提高。将部分规范津贴补贴纳入基本工资后,规范津贴补贴标准相应减少,严格按纳入基本工资剩余的额度执行。

   适当提高直接从各类学校毕业生中

  录取的公务员试用期工资标准

  提高后的试用期工资标准为:初中毕业生每月1190元,高中、中等专业学校毕业生每月1220元,大学专科毕业生每月1345元,大学本科毕业生每月1390元,获得双学士学位的大学本科毕业生(含学制为六年以上的大学本科毕业生)、研究生班毕业和未获得硕士学位的研究生每月1435元,获得硕士学位的研究生每月1580元,获得博士学位的研究生每月1720元。

   建立基本工资标准正常调整机制

  落实《公务员法》要求,建立工资调查比较制度,定期开展公务员和企业相当人员工资水平的调查比较,合理确定公务员工资水平。

  建立定期调整机关工作人员基本工资标准的制度。今后基本工资标准原则上每年或每两年调整一次,依据工资调查比较结果,综合考虑国民经济发展、财政状况和物价变动等因素确定调整幅度。近期基本工资标准每两年调整一次,参考同期物价上涨幅度、同期企业在岗职工工资增长率等因素,确定工资增长幅度。如遇发生金融危机、重大自然灾害等特殊情况,基本工资标准延后调整。调整基本工资标准的具体方案另行制定。   记者 陈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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