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市国家税务局关于明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的通告

30.03.2016  10:16

  根据国务院2016年3月18日常务会议的决定及《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工作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精神,自2016年5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改革试点,营业税改征的增值税,由国家税务局负责征收,现将吉林市国家税务局“营改增”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明确如下:

  一、城区建筑业、房地产业纳税人由吉林市东市商贸经济示范区国家税务局征收管理。

  二、城区金融业纳税人由吉林市国家税务局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分局征收管理。

  三、城区二手房交易“营改增”税收事项由吉林市北大壶体育旅游经济开发区国家税务局征收管理。

  四、城区生活服务业纳税人按照现行行政区域划分由各市区国家税务局属地征收管理。

  五、各县(市)建筑业、房地产业、金融业、生活服务业纳税人由所属县(市)国家税务局属地征收管理。

  六、吉林市各县(市)、区国家税务局及直属机构“营改增”咨询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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