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办发〔2014〕65号规定的“吃空饷”情形
29.01.2015 10:55
本文来源: 体育局
一、机关事业单位隐瞒事实、虚报人员编制或实有人数套取财政资金的,属于单位“吃空饷”。
二、有关人员不在岗而违纪违规领取工资、津贴补贴的,属于个人“吃空饷”,主要包括以下情形:
1.在机关事业单位挂名并未实际到岗上班,领取工资、津贴补贴的;
2.因旷工或因公外出、请假期满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等原因,按照规定应当与单位终止人事关系,但仍在原单位领取工资、津贴补贴的;
3.已与单位终止人事关系或已办理离退休手续,仍按在职人员领取工资、津贴补贴的;
4.已死亡或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失踪,仍由他人继续领取工资、津贴补贴的;
5.受党纪政纪处分及行政、刑事处罚等,按规定应该停发或降低工资侍遇,但仍未停发或按原标准领取工资、津贴补贴的;
6.其他违纪违规领取工资、津贴补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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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01.2015 10: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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