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朝阳区政府发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决定公告

05.09.2019  08:14

  为了公共利益需要,依据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和《长春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本人民政府作出朝房征字[2019]3号房屋征收决定,对朝阳区红旗小学校地块范围内国有土地上房屋实施征收,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征收范围:东至居民楼、西至红旗街、南至和光路、北至万宝街。

  二、征收部门:长春市朝阳区房屋征收工作管理办公室。

  三、征收实施单位:长春市朝阳区房屋征收经办中心。

  四、征收实施时间:自征收决定发布之日起实施。

  五、签约、搬迁期限:2019年9月5日 至2019年9月30日。

  六、权利和义务:房屋征收部门对被 征收人依法给予补偿;被征收人应当在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

  七、在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朝阳区人民政府将依法做出补偿决定,并予以公告。被征收人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不搬迁的,由朝阳区人民政府依法 申请朝阳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八、权利告知:被征收人对房屋征收决定不服的,可在征收决定公告公布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长春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征收决定公告公布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特此公告。

  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政府

  2019年9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