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政府印发《实施意见》建立健全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

24.11.2015  17:45
     日前,省政府印发《关于建立健全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意见》),从粮食生产、流通、消费等环节,进一步明确各地维护粮食安全的责任,对建立健全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作出全面部署。   《意见》明确,省政府对全省粮食安全负总责,承担保障全省粮食安全的主体责任,全面加强粮食生产、储备和流通能力建设。各市(含绥中、昌图县)人民政府必须切实承担起保障本地区粮食安全的主体责任,全面加强粮食生产、储备和流通能力建设。在稳定粮食生产能力方面,各地区、各部门要坚决守住耕地红线,加快建设高标准农田,提高粮食生产科技水平,建立新型粮食生产经营体系,增强粮食可持续生产能力。为切实保护种粮积极性,各地区、各部门要落实和完善粮食扶持政策,抓好粮食收购,努力提高种粮比较收益,让粮食生产者分享加工销售环节增值的收益。要落实和管好地方粮食储备,按照国家有关部门确定的储备规模,落实地方粮食储备品种、数量及费用和贷款利息补贴等。对各市及省级储备粮任务落实及完成时限实行绩效考核。创新地方粮食储备机制,探索建立政府储备和社会储备相结合的分梯级粮食储备新机制。   《意见》强调,要加强粮食仓储物流设施建设和管理,积极发展粮食物流网络,加强粮食产销合作,鼓励省内企业在主销区建设仓储物流设施和营销网络。要培育发展新型粮食流通主体,推动粮食产业升级,发挥加工转化对粮食供求的调节作用,促进粮食产业健康发展。要完善粮食调控机制,健全粮食应急供应保障体系,加强粮食监测预警,保障区域粮食市场基本稳定。要健全粮食质量安全保障体系,加强源头治理,健全化肥、农药等农业投入品监督管理制度,健全粮食质量安全保障体系。2018年年底前,在城乡普遍建立“放心粮油”供应网络。要加强爱粮节粮宣传教育,大力推进节粮减损,引导城乡居民健康消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