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保部:关于开展“十三五”环保投资项目储备库建设工作的通知

23.03.2016  07:22

关于开展“十三五”环保投资项目储备库建设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厅(局),计划单列市环境保护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环境保护局:  


 

  为推进《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国发〔2013〕37号)、《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国发〔2015〕17号)、即将出台的《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以及国家和地方“十三五”生态环境保护规划等实施,加强环保资金项目储备,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做好“十三五”环保投资项目储备库(以下简称项目库)建设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作目标和原则 


 

  (一)工作目标 


 

  围绕实施大气、水、土壤污染防治三大行动计划,加强顶层设计,及早谋划“十三五”环境治理的重点工程项目,建立完善各级环保项目库,提高项目储备能力。建立项目动态调整机制,全面反映项目立项和实施情况,保障环境保护重点工作任务顺利完成。提前做好项目可行性研究、评审、招投标、政府采购等前期准备工作,确保资金到位后,项目能够及时开工建设,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二)基本原则 


 

   统筹规划,突出重点。 各地应按照本行政区域经济社会发展和环境保护相关规划,结合项目实施基础,统筹安排重大环境保护项目实施。入库项目应以解决本行政区域突出环境问题为重点,优先考虑纳入国家相关规划和计划的重大工程项目。


 

   分级建设,择优支持。 区分中央与地方事权,按中央项目库和省级项目库进行分级建设和管理。地方项目库建设以省级环保部门为主,自行组织申报和审核;中央项目库由我部建设和管理,项目来源于各省级项目库。未纳入项目库中的项目,中央资金原则上不予支持。


 

   合理排序,动态管理。 入库项目应根据项目前期工作基础和实施进展情况,按照轻重缓急、择优遴选的原则进行合理排序,对延续项目和当年未安排的项目实行滚动管理。项目库信息要及时进行更新,补充符合相关要求的项目,同时调出不再符合储备范围、无法实施的项目,形成建成一批、淘汰一批、充实一批的良性循环机制。


 

  二、项目库建设程序 


 

   (一)建设省级项目库。 各省(区、市)应结合落实大气、水、土壤等污染防治行动计划以及“十三五”生态环境保护规划等,组织开展省级项目库建设,经过项目谋划、编制项目总体实施方案、申请或征集项目入库、专家评审、入库储存等环节,最终形成省级项目库项目清单;未通过审核的项目应及时反馈申报单位。具体流程可由各省(区、市)自行确定。


 

   (二)建设中央项目库 。各省(区、市)对已纳入省级项目库的项目进行择优筛选,拟申请中央资金支持的项目汇总报送我部。我部组织对各省(区、市)报送的项目进行审核,符合入库条件的纳入中央项目库,并将相关信息及时反馈各省(区、市)。


 

   (三)分类建设项目库。 根据各环保项目特点,分别设立大气、水、土壤、重金属及危险废物污染防治、工业污染源全面达标排放、环境监管能力建设等不同类型项目库(项目清单见附件)。其中,水污染防治项目库建设按照《环境保护部、财政部关于开展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项目储备库建设的通知》(环规财〔2016〕17号)执行。


 

  三、工作要求 


 

  (一)按季度更新项目库信息。各地要高度重视“十三五”项目库建设,尽快制定工作方案,明确项目库建设的管理和技术支持单位,确定工作负责人和联系人。做好本地区项目储备和相关项目的方案编制、审核和报送工作,按照动态调整的储备机制,每季度对入库项目进行更新。同时,项目库建设应结合三年滚动投资规划,做好与相关部门的工作衔接,定期协商调度。


 

  (二)加快推进项目前期工作。各地应积极推进项目谋划、前期准备、方案批复、开工建设等各阶段工作,尽早开展具体工程项目可行性研究、初步设计、招投标等前期工作,为项目及早开工创造条件,提高项目资金的使用效率。


 

  (三)加强绩效考评。项目库建设成效将作为项目投资安排、监督检查、绩效评价的重要参考依据。我部建立激励约束机制,对项目储备质量好的省份,商财政部给予一定的项目前期经费奖励,总结推广好经验、好做法;对项目储备质量差的省份,将进行通报批评,并减少安排相关环保资金。


 

  (四)请各省(区、市)环境保护厅(局)于2016年4月15日前将省级项目库建设情况及相关环保项目报送中央项目库(电子邮箱:[email protected])。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

  2016年3月15日

附件环保投资项目储备库名单

  (责任编辑: 环保厅信息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