没劳动合同 请假条也可作为确认劳动关系依据
王宇(化名),2014年3月12日至2014年9月3日在某公司工作,任职财务会计。双方口头约定王宇每个月工资为 4000元,不过,双方并未签订正式劳动合同。同年9月中旬,王宇提出申请,要求仲裁部门确认双方在2014年3月12日至2014年9月3日存在劳动关系,并且要求公司支付其2014年3月12日至2014年9月3日因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
不过,没有签订劳动合同,王宇该如何证明自己与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呢?
联系到“人才政策解读,劳动纠纷维权”专栏后,王宇得知,自己可以提供在该公司工作期间的请假条(有该公司公章)佐以证明。对于王宇提交的两份请假条,该公司对请假条的真实性不予确认,也未能提交任何证据材料对该证据所加盖印章的真实性予以反驳,亦未能举证证明其公司的用工人员情况。对于双方约定的工资数额和工作时间,该公司也没有证据予以证实。
经长春市双阳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仲裁员冯东明详细了解后,最终确认2014年3月12日至2014年9月3日王宇和某公司之间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并且裁决被申请人应当支付工作期间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20000元。
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双方必须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这不仅是法律的强制性规定,更是劳动双方维权的有力武器。尽管劳动合同法对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现象设置了惩罚性条款,即用人单位不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须支付给劳动者二倍工资,但企业为追求效率或者逃避法律责任,置法律规则于不顾,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现象仍比比皆是。根据民事诉讼“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通常作为申请人一方的劳动者在索要二倍工资维权时又承担举证责任,即劳动者在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情况下仍然需要对事实劳动关系是否存在进行举证,这给劳动者的举证带来很大困难。那么,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了解哪些内容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呢?
确定劳动关系存在
《劳动合同法》第十条规定、第八十二条规定可以看出:即使双方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只要用人单位用工的实际情况存在,双方就建立了事实的劳动关系;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应当由用人单位主动提出,未签订应由用人单位承担赔偿责任,即支付给劳动者二倍工资。因此,只要作为申请人的劳动者,对事实劳动关系予以证明,而用人单位未举出相反证据对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事实进行有效反驳,则用人单位应当支付给劳动者二倍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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