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坏生态环境 公益劳务代偿 通化中院执结全省首例“劳务代偿”案
通化市辉南县两名村民非法捕获野生动物并出售,因二人经济困难无力赔付生态环境损害赔偿金,法院判决他们用公益劳动偿还自己欠下的“生态债”,这也是吉林省首例适用以“公益劳务代偿”案件。
2018年12月至2019年1月期间,辉南县抚民镇两名村民李某库和李某玉在辉南县的禁猎区放置了十多个禁用的工具猎套,捕获4只野生狍子并全部出售,非法获利,造成野生动物损失1.2万元。
案件审理过程中,通化市中级人民法院和检察院工作人员共同走访了李某库和李某玉所在村委会发现,二人经济困难、家人多病,无力进行经济赔偿。
2020年12月28日,通化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判决二被告在其户籍所在地提供不低于480小时的环境资源公益劳动,以赔偿其破坏生态行为造成的野生动物损失。
为了确保“劳务代偿”事项有效落实,经二被告所在村村委会同意,该项劳务执行由村委会负责监督和管理。
2021年上半年,通化市中级人民法院定期进行回访,并于6月17日协同通化市人民检察院、辉南县林业局、辉南县野生动物保护管理站的工作人员共同对二被告的劳动时长、劳动成果进行审核,经过共同审核,二被告在判决规定的期限内已实际完成公益劳动时长480小时,审核通过。
通化市中级人民法院环境资源审判团队负责人总结说,在公益劳务的活动中,李某库和李某玉能够充分认识自身错误,积极主动地把具体的工作落到实处,不偷懒保质保量的完成巡山护林的工作。同时,通过二人的教育警示作用,附近村民也不断地提高了保护野生动的意识。在司法实践中,既要遵循“谁损害、谁赔偿”的环境公益诉讼立法宗旨,维护司法权威,又要彰显司法的温度,结合当事人生活实际创新办案方式方法,有效促进生态环境修复,体现了恢复性司法理念,达到了生态环境替代性补偿的目的,让恢复生态有更多的选择途径,对完善生态环境修复责任履行体系具有重要意义,也做到了“审理一案,教育一片”的良好社会效果。
责任编辑:吉林高院新闻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