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开展2016年度制造业产品质量合格率统计调查工作的通知
08.11.2016 19:35
本文来源: 质量技术监督局
各市(州)、长白山管委会质量技术监督局,梅河口市、公主岭市、集安市、农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珲春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 为推动各级政府更加重视质量工作,为省政府绩效管理考评提供数据,依据《吉林省质量工作考核办法》(吉政办发〔2014〕21号)、《吉林省贯彻质量发展纲要实施质量强省战略2016年行动计划》(吉政办发〔2016〕34号)和省政府绩效管理考评内容等要求,省局决定开展2016年度制造业产品质量合格率统计调查工作(以下简称统计调查),现将有事项通知如下。 一、统计调查承担单位 统计调查工作由省局委托吉林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院(以下简称省质检院)具体实施。省质检院要制定统计调查检测方案,检测方案包括但不限于产品质量检验依据、抽样方法、检测项目及判定原则等内容,报省局审核后实施。 二、统计调查范围 依据我省制造业企业数量和地区分布情况,按照3.5%比例和大、中、小微型企业兼顾、地区兼顾原则,确定纺织、建材、化工等7类24个行业1020户企业为统计调查范围(详见附件), 每户企业原则上统计调查1个批次产品。 三、统计调查方式 依据GB/T2828规定,采取随机确定统计调查企业名单、随机确定产品规格型号的方式组织实施。如产品自检项目满足统计调查检测方案规定时,采用企业自检数据作为统计调查依据;当不能满足规定检测项目时,采取抽样检验方式判定产品质量合格水平。 四、时间安排 2016年11月10日开始,2017年1月15日完成。 五、有关要求 (一)高度重视。制造业产品质量合格率统计调查工作是落实质量工作考核的重要内容,统计调查结果是省政府绩效管理考评的重要数据来源。各单位要高度重视,指定专门部门和人员做好组织、统筹工作,确保统计调查工作高质量完成。 (二)做好宣传。统计调查工作不收取费用,调查样品按照产品销售价格购买(企业自愿提供除外);统计调查过程中产生的企业信息和产品信息要严格保密,调查结果不反馈企业、不对外公布、不作为奖励和处罚依据。各单位要积极宣传,引导企业自觉配合、主动提供相关信息,防止出现拒绝统计调查等行为。 (三)密切配合。各单位要积极配合并协助省质检院完成统计调查的企业信息填写、自检信息调取、样品抽取、样品封存等相关工作,并协助做好监督工作,发现被委托单位相关人员在统计调查过程中有违法违规行为的,应立即向省局反馈,省局将依法组织处理。 联系人:吕德峰,电话:0431-85237065。 附件:2016年度制造业产品质量合格率统计调查分配表 吉林 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2016年11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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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11.2016 19:3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