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省制定出台强制性地方标准整合精简工作实施方案

31.05.2016  12:34

 

        日前,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吉林省强制性地方标准整合精简工作实施方案》,提出了我省强制性地方标准整合精简工作的目标、范围、职责分工、进度安排和工作要求。   《方案》指出,按照国家深化标准化工作改革的总体要求,整合精简强制性标准,就是将现行强制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整合形成强制性国家标准,实现“一个市场、一条底线、一个标准”。目前,现行有效吉林省强制性地方标准203项,涉及公共卫生、公共安全、安全生产、农业安全和环境保护等领域,按归口管理涉及14个相关部门。《方案》提出,针对我省强制性地方标准现状,对我省现行强制性地方标准进行全面清理评估。对不再适用的予以废止,对不宜强制的转化为推荐性标准,对确需强制的提出继续有效或整合修订的建议。明确要在2016年底前提出整合精简工作结论。   《方案》强调,有关部门要明确责任、细化分工,集聚各方力量对强制性地方标准进行整合精简。2016年年底前,我省将完成对强制性地方标准清理摸底、评估和结论处理。对评估后确认废止的强制性地方标准,由省质监局发布公告予以废止;对评估后认为确需上升修订为国家强制性标准的,由省质监局汇总后报省政府,由省政府或省政府委托省质监局报国务院标准化协调推进部际联席会议办公室审定。对评估后认为应转化为推荐性地方标准的,按照地方标准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按照国家深化标准化工作改革的总体要求,我省在开展强制性地方标准整合精简的同时,还将对现行1593项推荐性吉林省地方标准开展复审。对与现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存在较大差距,明显滞后于产业或技术发展的,分批次开展修订工作;存在交叉矛盾的,根据复审结果进行整合修订;不再适用的,予以废止。通过废止一批、转化一批、整合一批、修订一批,使我省地方标准更加有用管用、地方标准体系更加科学合理。在整合精简工作期间,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国务院关于印发深化标准化工作改革方案的通知》明确按照或暂时按照现有模式管理的领域外,停止新的强制性地方标准立项。今后,地方标准将逐步向政府职责范围内的公益类标准过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