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用别人车两次抵押借款诈骗在青海被抓获

10.05.2015  12:00

虚构他人车辆为自己的,将车辆抵押给第三方借款。近日,延吉市人民法院公开审理一起诈骗案。

被告人公某于1982年出生于 吉林 省长白县,无职业。2014年11月5日,延吉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公某犯诈骗罪,提起公诉。延吉市法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

经审理查明,2014年1月6日,被告人公某隐瞒自己不是车主的事实,将周某让其帮忙年审的黑色轿车抵押给被害人刘某,并借款5.52万元。同年2月2日,公某再次隐瞒自己不是车主的事实真相,将杨某让其帮忙销售的一辆黑色奥迪A6车,抵押给被害人刘某,并借款4.6万元。事后,公某逃至外地。同年6月8日,青海省西宁市公安机关在一家酒店内,将公某抓获。

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延吉市法院认为,公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的手段,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鉴于被告人公某在庭审中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于是,判决公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4年,并处罚金5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