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水利厅关于切实加强长白山区域矿泉水资源保护与开发利用的通知
各市州、长白山管委会水利(水务)局,各县(市)水利局:
根据省政府印发实施的《长白山区域矿泉水资源保护与开发利用规划》(吉政发〔2015〕13号,以下简称《规划》)和《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长白山区域矿泉水资源保护与开发利用规划的实施意见》(吉政办发〔2015〕33号)精神,为推进长白山区域水资源管理和生态保护,现将加强长白山区域矿泉水资源保护与开发利用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落实责任,严格取水许可审批管理
按照《规划》要求,今后矿泉水资源开发项目的审批方式由原地方投资主管部门备案制调整为省级核准制,由项目所在地发展改革部门报省发展改革委核准。同时,根据《吉林省取水许可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221号)第十八条第二款“由省审批、核准、备案的建设项目取水的,由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规定,今后长白山区域矿泉水资源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取水许可审批事宜由分级审批调整为省水利厅负责,相应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也由省水利厅组织审查。各地不得再审批矿泉水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和取水许可申请。
按照“老户老办法、新户新办法”的原则,在《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长白山区域矿泉水资源保护与开发利用规划的实施意见》发布实施前,已经取得取水许可手续的维持现有管理模式不变。对于既有取水户的扩建项目,按照新的管理权限执行。
二、摸清家底,严守取水总量控制红线
《规划》要求限制矿泉水资源开发项目的取用水总量。到2020年,规划区域内矿泉水产能总量控制在5000万吨以内,总体产能核准总量累计达到4500万吨/年后,原则上不再发放取水许可证。为保证矿泉水资源项目有序、合理开发,作为矿泉水资源开采的前置条件,必须加强用水总量控制,严格取水许可管理。请各地将辖区内本机关审批的矿泉水项目取水许可、取水工程及计量设施、水资源论证有关情况(见附表1、2、3)于2016年1月15日前报送省水利厅。
同时,请补充收集辖区内正在生产运营、未纳入取水许可管理的矿泉水项目有关信息,并责令其按照《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管理办法》、《吉林省取水许可管理办法》有关规定限期改正。
对于拒绝接受水行政主管部门取水许可管理的项目,省水利厅将会同省发展改革委、省国土资源厅对其作出处罚。
三、加强计量,建立健全取用水监控体系
请各地积极配合,加强矿泉水取用水户监控能力建设。取用水户要依法加强取用水计量设施建设工作,并将监测信息实时传入省水资源管理系统。不能依法安装计量设施的,不予发放取水许可证。对未按照要求安装取用水计量设施的,由审批机关依法查处并责令限时整改,否则将吊销其取水许可证;对于已经安装计量设施的,各地要配合省水利厅做好监控信息集成,确保各取水户取用水信息实时传入省水资源管理系统。
四、加强监督管理,保障生态环境安全
受矿泉水成因和产汇流机制影响,过度开发利用矿泉水资源将对当地生态环境产生重大影响。生态放流措施不到位的,取水工程验收不予通过,不予发放取水许可证。请取水口所在地水行政主管部门加强日常监督管理,保障取水口下游生态用水需求。
联 系 人:省水利厅节水处 张军保
联系方式:0431-84994069 13604423219
传 真:0431-84994066
通信地址:长春市卫星路3726号
邮政编码:130033
附件:
附件1 取水许可审批情况统计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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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取水户名称 | 组织机构代码证编号 | 项目名称 | 取水水源 | 取水地点 | 取水许可水量(万立方米) | 审批编号 | 审批机关 | 审批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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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 取水工程及计量情况统计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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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取水户名称 | 组织机构代码证编号 | 取水工程建设情况 | 取水工程运行情况 | 取水计量设施安装计量情况 | 生态放流措施落实情况 | 取水工程开工时间 | 验收部门 | 取水工程验收时间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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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3 水资源论证情况统计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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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取水户名称 | 组织机构代码证编号 | 水资源论证报告书审查文件名称 | 审查意见文号 | 取水水源 | 取水地点 | 项目合理取用水量(万立方米) | 审查机关 | 审查时间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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